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後,為保證全體債權人能夠平等受償,破產法明文禁止債務人個別清償。實踐中,常見的一種情形是,債務人並沒有向個別債權人清償債務,而是為單筆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人向個別債權人代為清償。該種在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後,擔保人為債務人代償的行為是否屬於無效的個別清償行為呢?本文將通過一則案例揭曉答案。
裁判要旨。
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擔保人自願為債務人代償債務的,用於代償的款項並非屬於債務人財產,故不屬於個別清償。
案情簡介。
一、2012年6月19日,南翔公司向華夏銀行申請辦理匯票承兌,華夏銀行同意承兌以南翔公司為出票人的匯票,票面總金額22200000元,出票日為2012年6月20日,到期日為2012年12月20日;且該債務由五洲汽車公司、瑞安塑膠公司等提供擔保。
二、匯票屆期,南翔公司未按約定足額交存票款導致華夏公司為其墊付票款;而後,2012年12月31日,擔保人五洲汽車公司、瑞安塑膠公司各向南翔公司在華夏銀行處開設的賬戶存入現金116520元,用於代償南翔公司銀行墊款利息。
三、同日,華夏銀行將116520元款項連同南翔公司原有的賬戶餘額161.64元,一併扣劃,用於償還本息。
四、另外,南翔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被法院於2012年10月26日裁定受理破產清算,並指定融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擔任管理人。
五、此後,管理人以華夏銀行扣劃擔保人存入的資金屬於個別清償為由,訴請返還;華夏銀行則辯稱擔保人代償的款項不屬於個別清償,不應返還。
六、本案經瑞安法院審查判定,擔保人自願代償的行為,不屬於個別清償。
裁判要點。
本案的焦點是,在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後,擔保人代債務人清償債務的行為是否屬於個別清償?筆者認為,不屬於個別清償。
因為,雖然《企業破產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但是,本案中,擔保人在債務人被受理破產後所作的清償,系擔保人的自願代償行為,且用於代償的款項也並非屬於債務人的財產,故不屬於債務人的個別清償行為。另外,華夏銀行扣劃的南翔公司原有的賬戶餘額161.64元,屬於南翔公司的財產,且被告的扣划行為發生在南翔公司進入破產程序之後,應確認為無效,因無效行為取得的財產,應予以返還。
實務經驗總結。
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雲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戰鬥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複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一、對於債權人來講,在債務人被裁定進入破產程序後,雖然不可以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但可以要求為該筆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代為清償;這就提示廣大的債權人在債務人可能發生不能清償債務的可能性時,要以要求債務人尋找擔保人,為其應當承擔的債務提供擔保。
二、對於管理人來講,在審查債務人是否存在個別清償行為時,需要將擔保人的個別清償排除在外,以免發動不必要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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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擔保人自願為債務人代償債務的,用於代償的款項並非屬於債務人財產,故不屬於個別清償。
案情簡介。
一、2012年6月19日,南翔公司向華夏銀行申請辦理匯票承兌,華夏銀行同意承兌以南翔公司為出票人的匯票,票面總金額22200000元,出票日為2012年6月20日,到期日為2012年12月20日;且該債務由五洲汽車公司、瑞安塑膠公司等提供擔保。
二、匯票屆期,南翔公司未按約定足額交存票款導致華夏公司為其墊付票款;而後,2012年12月31日,擔保人五洲汽車公司、瑞安塑膠公司各向南翔公司在華夏銀行處開設的賬戶存入現金116520元,用於代償南翔公司銀行墊款利息。
三、同日,華夏銀行將116520元款項連同南翔公司原有的賬戶餘額161.64元,一併扣劃,用於償還本息。
四、另外,南翔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被法院於2012年10月26日裁定受理破產清算,並指定融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擔任管理人。
五、此後,管理人以華夏銀行扣劃擔保人存入的資金屬於個別清償為由,訴請返還;華夏銀行則辯稱擔保人代償的款項不屬於個別清償,不應返還。
六、本案經瑞安法院審查判定,擔保人自願代償的行為,不屬於個別清償。
裁判要點。
本案的焦點是,在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後,擔保人代債務人清償債務的行為是否屬於個別清償?筆者認為,不屬於個別清償。
因為,雖然《企業破產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但是,本案中,擔保人在債務人被受理破產後所作的清償,系擔保人的自願代償行為,且用於代償的款項也並非屬於債務人的財產,故不屬於債務人的個別清償行為。另外,華夏銀行扣劃的南翔公司原有的賬戶餘額161.64元,屬於南翔公司的財產,且被告的扣划行為發生在南翔公司進入破產程序之後,應確認為無效,因無效行為取得的財產,應予以返還。
實務經驗總結。
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雲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戰鬥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複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一、對於債權人來講,在債務人被裁定進入破產程序後,雖然不可以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但可以要求為該筆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代為清償;這就提示廣大的債權人在債務人可能發生不能清償債務的可能性時,要以要求債務人尋找擔保人,為其應當承擔的債務提供擔保。
二、對於管理人來講,在審查債務人是否存在個別清償行為時,需要將擔保人的個別清償排除在外,以免發動不必要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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