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法的本質。
抽象來說應當聯繫法律實踐對法的形式和內容作進一步的思考,才能把握法的本質。馬、恩認為:一。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二。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一種形態,即是:"被奉為法律"的統治階級意志:三。統治階級意志的內容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來決定的。
法的本質分為三個層次:
法的第一級本質,就是法被奉為法律的統治階級的意志。法的本質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規定法的階級屬性的內在必然聯繫,它不是自發地形成和實施的,而是人們有意識,有目的採取的一種行為措施,是反映社會中居於統治地位的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的意志。①法體現由統治階級的共同利益所決定的意志,統治階級的意志體現為法,是通過一定的個人和機關的活動來實現的。②法的各種規定都直接或間接地服從於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法體現的統治階級意志具有統一性和整體性,是法反映統治階級的統一的、整體的意志和根本利益。③統治階級意志的內容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
法的第二級本質,是指統治階級的意志,統治階級確認的某項行為是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的意志,不是隨意的。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是對直接的社會權利和義務的法律確認,是這種被歷史地、階級地規定了的行為自由和責任的反映。
法的第三級本質,是人們的行為和責任,人們的直接社會權利和義務是人的社會屬性,是一定社會關係的體現,特別是經濟關係的需要。任何法律規範都是直接或者間接的關於人們權利義務的規範。發展定人們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是法律規範的主要使命和內容,作出這種規定,必然要受到當時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限制,歸根結底受當時經濟條件的限制。
綜上所述,正確有理解法律的本質,既要看到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又要看到法中反映的統治階級的意志總要承認一定歷史條件下人們實際的權利義務,而具體歷史條件中既有經濟因素的決定性作用,又有非經濟因素包括政治,文化傳統等的影響,同時又要看到歸根到底法的根本性質,總是決定於一定的經濟結構,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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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來說應當聯繫法律實踐對法的形式和內容作進一步的思考,才能把握法的本質。馬、恩認為:一。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二。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一種形態,即是:"被奉為法律"的統治階級意志:三。統治階級意志的內容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來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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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第一級本質,就是法被奉為法律的統治階級的意志。法的本質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規定法的階級屬性的內在必然聯繫,它不是自發地形成和實施的,而是人們有意識,有目的採取的一種行為措施,是反映社會中居於統治地位的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的意志。①法體現由統治階級的共同利益所決定的意志,統治階級的意志體現為法,是通過一定的個人和機關的活動來實現的。②法的各種規定都直接或間接地服從於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法體現的統治階級意志具有統一性和整體性,是法反映統治階級的統一的、整體的意志和根本利益。③統治階級意志的內容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
法的第二級本質,是指統治階級的意志,統治階級確認的某項行為是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的意志,不是隨意的。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是對直接的社會權利和義務的法律確認,是這種被歷史地、階級地規定了的行為自由和責任的反映。
法的第三級本質,是人們的行為和責任,人們的直接社會權利和義務是人的社會屬性,是一定社會關係的體現,特別是經濟關係的需要。任何法律規範都是直接或者間接的關於人們權利義務的規範。發展定人們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是法律規範的主要使命和內容,作出這種規定,必然要受到當時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限制,歸根結底受當時經濟條件的限制。
綜上所述,正確有理解法律的本質,既要看到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又要看到法中反映的統治階級的意志總要承認一定歷史條件下人們實際的權利義務,而具體歷史條件中既有經濟因素的決定性作用,又有非經濟因素包括政治,文化傳統等的影響,同時又要看到歸根到底法的根本性質,總是決定於一定的經濟結構,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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