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7年2月,臨澤縣某鎮某村的張某某(女)和某鎮某村的宋某(男)經他人介紹登記結婚,婚後未生育,因家庭矛盾兩人經常為家庭瑣事吵架打架,張某某東躲西藏不回家導致兩人感情完全破裂,張某某提出離婚,宋某及家人不同意離婚,宋某父親聲稱如果張某某要離婚就要要炸死張某某全家,並多次在張某某娘家鬧事威逼張某某回家,宋某一家的過激情緒使張某某全家嚇的在親戚家躲避無法正常生產生活,雙方也無法坐下來心平氣和商談離婚事宜。2018年4月28日張某某一家找到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處理,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為避免民轉刑案件發生,即刻受理組織雙方進行調解。
【調解過程】。
在調查了解過程中,調解員與夫妻雙方和雙方家人進行了多次溝通,了解到雙方和好的可能性不大,都同意離婚,也同意調解,不存在財產劃分、債權債務、孩子撫養的問題,矛盾主要集中在彩禮退還金額認定問題上。張某某父親承認在張某某和宋某談婚期間向宋某索要彩禮款14萬多元,可女兒由姑娘變成了媳婦,所以只給宋某返還5萬元的彩禮。但宋某父親提出彩禮不僅是這些,指出14萬是當著介紹人給的,還有背後私下給的錢和小汽車,給張家的錢物已達到30萬,堅持最少要返還20萬元。由於返還金額差距較大,雙方各持意見,惡語攻擊,互不相讓,調解難度很大。
針對雙方矛盾的焦點問題,鎮調委會組織調委會成員和法律顧問進行了討論會商,認為宋某私下給張某某的車和錢無證可查,通過調查本社的群眾和鄰居誰也沒見張某某家有車,加之張某某一家誰也沒駕照,無法查證給車的事實,但離婚後確實給宋某家庭造成一定的困難,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三)項的規定請求返還彩禮的,返還彩禮的時間原則上以結婚後共同生活兩年內為限,彩禮返還數額一般控制在70%以內,最終會商討論建議張某某一次性返還宋某10萬元的彩禮款。
調解員根據會商的意見,首先與張某某進行了溝通,明確指出索取這麼多的彩禮確實給宋某家庭造成了一定的困難,不能讓宋家人財兩空,結婚還不到一年應該按相關規定給宋某返還部分彩禮錢,縣「三金」和買衣服的費用宋某沒有計算,建議張某某父母退還宋某彩禮款10萬元。經調解員舉一反三多次做張某某父母思想工作,最終張某某及父母同意返還宋某10萬元的彩禮款。張某某明確了態度後,調解員又與宋某及其父母進行了溝通,調解員表示很能理解和同情宋家給兒子結婚帶來的困難和離婚後精神及經濟帶來的損失,細心疏導宋某父母的情緒,本身這個婚姻就沒有感情基礎,強扭的瓜是不甜的,強行把雙方勸和,張某某的心也不在家裡。宋某還年輕,錢沒有了慢慢掙,離婚了還會找到更合適的,困難是暫時的。在調解員的多次開導勸說下,宋某及其家人表示同意調委會的建議,張某某及其家人也表達了歉意,並誠懇邀請宋某一家在酒家吃飯,消除了離婚給雙方帶來的怨恨。
【調解結果】。
2018年5月6日雙方當事人共同到鎮調委會簽訂了調解協議書,內容如下:
1.張某某一次性以現金方式返還宋某彩禮款10萬元,此款交有鎮調委會保管,待張某某和宋某協議離婚,離婚證領取後5日內宋某向鎮調委會領取張某某返還的10萬元彩禮款。
2.協議簽署後宋某及家人再不得去向張某某及家人提出其他要求,更不得干涉張某某的正常生活。
【案例點評】。
此類案情在一些農村地區算是比較常見的,其主要原因就是法律常識的匱乏,案件的成功化解離不開法、理、情的合理運用。鎮調委會作為調解婚姻家庭糾紛的第三方,既要保護男方的合法權益,也要維護女方正常的生產生活,調解中力求把當事人當家人,力求做到一碗水端平,而不是偏袒哪一方,真正成為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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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臨澤縣某鎮某村的張某某(女)和某鎮某村的宋某(男)經他人介紹登記結婚,婚後未生育,因家庭矛盾兩人經常為家庭瑣事吵架打架,張某某東躲西藏不回家導致兩人感情完全破裂,張某某提出離婚,宋某及家人不同意離婚,宋某父親聲稱如果張某某要離婚就要要炸死張某某全家,並多次在張某某娘家鬧事威逼張某某回家,宋某一家的過激情緒使張某某全家嚇的在親戚家躲避無法正常生產生活,雙方也無法坐下來心平氣和商談離婚事宜。2018年4月28日張某某一家找到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處理,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為避免民轉刑案件發生,即刻受理組織雙方進行調解。
【調解過程】。
在調查了解過程中,調解員與夫妻雙方和雙方家人進行了多次溝通,了解到雙方和好的可能性不大,都同意離婚,也同意調解,不存在財產劃分、債權債務、孩子撫養的問題,矛盾主要集中在彩禮退還金額認定問題上。張某某父親承認在張某某和宋某談婚期間向宋某索要彩禮款14萬多元,可女兒由姑娘變成了媳婦,所以只給宋某返還5萬元的彩禮。但宋某父親提出彩禮不僅是這些,指出14萬是當著介紹人給的,還有背後私下給的錢和小汽車,給張家的錢物已達到30萬,堅持最少要返還20萬元。由於返還金額差距較大,雙方各持意見,惡語攻擊,互不相讓,調解難度很大。
針對雙方矛盾的焦點問題,鎮調委會組織調委會成員和法律顧問進行了討論會商,認為宋某私下給張某某的車和錢無證可查,通過調查本社的群眾和鄰居誰也沒見張某某家有車,加之張某某一家誰也沒駕照,無法查證給車的事實,但離婚後確實給宋某家庭造成一定的困難,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三)項的規定請求返還彩禮的,返還彩禮的時間原則上以結婚後共同生活兩年內為限,彩禮返還數額一般控制在70%以內,最終會商討論建議張某某一次性返還宋某10萬元的彩禮款。
調解員根據會商的意見,首先與張某某進行了溝通,明確指出索取這麼多的彩禮確實給宋某家庭造成了一定的困難,不能讓宋家人財兩空,結婚還不到一年應該按相關規定給宋某返還部分彩禮錢,縣「三金」和買衣服的費用宋某沒有計算,建議張某某父母退還宋某彩禮款10萬元。經調解員舉一反三多次做張某某父母思想工作,最終張某某及父母同意返還宋某10萬元的彩禮款。張某某明確了態度後,調解員又與宋某及其父母進行了溝通,調解員表示很能理解和同情宋家給兒子結婚帶來的困難和離婚後精神及經濟帶來的損失,細心疏導宋某父母的情緒,本身這個婚姻就沒有感情基礎,強扭的瓜是不甜的,強行把雙方勸和,張某某的心也不在家裡。宋某還年輕,錢沒有了慢慢掙,離婚了還會找到更合適的,困難是暫時的。在調解員的多次開導勸說下,宋某及其家人表示同意調委會的建議,張某某及其家人也表達了歉意,並誠懇邀請宋某一家在酒家吃飯,消除了離婚給雙方帶來的怨恨。
【調解結果】。
2018年5月6日雙方當事人共同到鎮調委會簽訂了調解協議書,內容如下:
1.張某某一次性以現金方式返還宋某彩禮款10萬元,此款交有鎮調委會保管,待張某某和宋某協議離婚,離婚證領取後5日內宋某向鎮調委會領取張某某返還的10萬元彩禮款。
2.協議簽署後宋某及家人再不得去向張某某及家人提出其他要求,更不得干涉張某某的正常生活。
【案例點評】。
此類案情在一些農村地區算是比較常見的,其主要原因就是法律常識的匱乏,案件的成功化解離不開法、理、情的合理運用。鎮調委會作為調解婚姻家庭糾紛的第三方,既要保護男方的合法權益,也要維護女方正常的生產生活,調解中力求把當事人當家人,力求做到一碗水端平,而不是偏袒哪一方,真正成為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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