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辦結婚登記後未同居丈夫去世
張某與姚某在1996年3月辦理了結婚登記,定於5月1日舉行結婚儀式。但不幸姚某於4月末因工死亡,留有遺產現金10000元、照相機一台、電腦一台、手錶一塊和為準備結婚而購置的家具、衣物等。張某以妻子的身份同基公公、婆婆一起料理了死者的喪事。張某要求繼承照相機一台、電腦一台。公婆卻以張某是未過門的媳婦為由,不讓其繼承。張某向法院起訴。
律師說法:妻子是否享有繼承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7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
張某與姚某已經履行了結婚登記手續,夫妻關係已經確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8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張某依法有權以配偶的身份繼承姚某的遺產。
當然,根據繼承法第13條的規定,張某繼承遺產的份額,可以少於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其他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張某要求繼承照相機一台、電腦一台並不過分,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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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同居的夫妻一方去世,另一方有繼承權嗎[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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