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簽訂時間可以提前,但不應晚於入職後一個月內,否則會導致雙倍工資;簽訂時可直接統一確定簽訂時間。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入職後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內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賠償雙倍工資。因此,與一般合同的簽訂時間不同,勞動合同的簽訂時間需要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一、簽訂時間可以早於勞動合同期限,但不應晚於勞動合同期限開始後一個月(即入職後一個月)。
如果是續簽勞動合同,則簽訂日期可以早於原勞動合同到期日,但不應晚於原勞動合同到期日。有的地區,允許用人單位單位最晚不超過原勞動合同到期後一個月內續簽,則這種情況下,續簽的勞動合同時間不應晚於原勞動合同到期後一個月。
二、為了避免雙倍工資,建議在勞動合同簽訂時,用人單位可直接填上或直接列印出簽字時間(該時間符合上述要求),並由勞動者簽字。勞動者一方可無需另行寫簽署時間,以避免雙倍工資的風險。
三、實際簽訂時間與勞動合同上寫的簽訂時間不一致的法律後果?如果能夠證明或者雙方認可實際簽訂時間,則應該以實際簽訂時間為準來判斷是否應賠償雙倍工資。如果不能證明實際簽訂時間,則應該以勞動合同上寫的簽訂時間為準。
示例:勞動合同上寫的簽訂時間是2018年1月1日,勞動者主張實際簽訂時間為2018年6月1日(以此為由索賠雙倍工資)。此時勞動者應舉證證明實際簽訂時間。如果不能證明,且用人單位也不認可勞動者的主張,則應以勞動合同上寫明的簽訂時間作為勞動合同簽訂的時間。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入職後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內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賠償雙倍工資。因此,與一般合同的簽訂時間不同,勞動合同的簽訂時間需要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一、簽訂時間可以早於勞動合同期限,但不應晚於勞動合同期限開始後一個月(即入職後一個月)。
如果是續簽勞動合同,則簽訂日期可以早於原勞動合同到期日,但不應晚於原勞動合同到期日。有的地區,允許用人單位單位最晚不超過原勞動合同到期後一個月內續簽,則這種情況下,續簽的勞動合同時間不應晚於原勞動合同到期後一個月。
二、為了避免雙倍工資,建議在勞動合同簽訂時,用人單位可直接填上或直接列印出簽字時間(該時間符合上述要求),並由勞動者簽字。勞動者一方可無需另行寫簽署時間,以避免雙倍工資的風險。
三、實際簽訂時間與勞動合同上寫的簽訂時間不一致的法律後果?如果能夠證明或者雙方認可實際簽訂時間,則應該以實際簽訂時間為準來判斷是否應賠償雙倍工資。如果不能證明實際簽訂時間,則應該以勞動合同上寫的簽訂時間為準。
示例:勞動合同上寫的簽訂時間是2018年1月1日,勞動者主張實際簽訂時間為2018年6月1日(以此為由索賠雙倍工資)。此時勞動者應舉證證明實際簽訂時間。如果不能證明,且用人單位也不認可勞動者的主張,則應以勞動合同上寫明的簽訂時間作為勞動合同簽訂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