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用人單位來說,員工提前30天向單位提交辭職申請要求離職的,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公司是否可以拒絕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呢?對此,武漢著名勞動糾紛律師給出了一項案例。
汪某在某公司救治,簽訂了三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兩年後,汪某向公司提出辭職。然而,對於汪某的辭職申請,公司不予批准。公司認為按照公司簽訂的相關規定,汪某在其負責的項目持續期間不得提出離職。隨後汪某就不再出勤。公司也不再發放工資,但繼續為其繳納社保和公積金。又兩年後,汪某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解除與公司的勞動關係。
汪某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王某已經履行了提前通知公司離職一事的義務。故雙方的勞動合同於汪某向公司遞交辭呈時已經解除。公司應當依法為其辦理勞動合同解除相關手續。仲裁委員會經審理後,認為汪某已經履行了提前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義務。故雙方的勞動合同於汪某向公司遞交辭呈時已經解除。公司應依法解除與汪某的勞動關係。
武漢著名勞動糾紛律師表示,公司員工提前三十日通過書面形式告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這是法律賦予了勞動者自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用人單位無權對其進干擾。
汪某在某公司救治,簽訂了三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兩年後,汪某向公司提出辭職。然而,對於汪某的辭職申請,公司不予批准。公司認為按照公司簽訂的相關規定,汪某在其負責的項目持續期間不得提出離職。隨後汪某就不再出勤。公司也不再發放工資,但繼續為其繳納社保和公積金。又兩年後,汪某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解除與公司的勞動關係。
汪某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王某已經履行了提前通知公司離職一事的義務。故雙方的勞動合同於汪某向公司遞交辭呈時已經解除。公司應當依法為其辦理勞動合同解除相關手續。仲裁委員會經審理後,認為汪某已經履行了提前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義務。故雙方的勞動合同於汪某向公司遞交辭呈時已經解除。公司應依法解除與汪某的勞動關係。
武漢著名勞動糾紛律師表示,公司員工提前三十日通過書面形式告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這是法律賦予了勞動者自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用人單位無權對其進干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