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07年2月,明溪縣某村民委員會以該村某小組自來水建設缺乏資金為由向村民鍾某借款人民幣4萬元,並出具加蓋某村委會公章的借條一張,由時任村幹部的楊某、饒某、饒某某等人見證為憑。雙方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借款後,鍾某因犯罪被法院判處監禁刑。
2017年3月,鍾某刑滿釋放,因經濟困難,遂要求該村委會還款,但現任村幹部以該借條系老賬,且無法判斷借條是否真實為由,拒絕還款,雙方多次協商未果。
2018年1月5日,鍾某向當地鄉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鄉調委會)申請調解。鄉調委會當即受理了鍾某的調解申請,並指派經驗豐富的調解員進行調解。
【調解過程】。
調解員組織了鍾某及時任村幹部楊某、饒某、饒某某以及村出納、現任村幹部進行調解,並邀請了鄉紀檢書記當場協助參與調解。人員到齊後,調解員根據規定詢問了雙方當事人是否同意接受調解,是否申請迴避。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後,調解工作正式開始。
根據事先確定的調解方案,調解員確定了兩步走的調解策略。首先調查了解爭議借款的時間、借款數額、借款用途、借款交付、借款期限等基本情況,確保案件事實清楚。然後在借款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前提下,協調解決村委會返還借款事宜。有了清晰的調解思路,調解員首先對本案的借款事實、經過等情況進行了解。經時任村幹部楊某等人證實,借款屬實,該借款確實用於該村某小組自來水工程建設,並已實際交付,且有以村委會名義出具的借條。借款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對此,現任村幹部均沒有異議。但村幹部以村財務沒有收入,無能力還款為由,堅持讓鍾某到法院起訴。調解一時陷入僵局。
為打開調解局面,調解員從還款數額、還款方式等方面加以引導,力促調解成功。鍾某率先表示願意作出讓步,村委會一次性返還借款3萬元即可。見此調解員向村委會解讀了《民法通則》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聽此,村委會要求分3年還款,每年1萬元,並要求給予7天的時間籌集錢款,鍾某表示同意。7天後,鍾某卻並沒有拿到1萬元錢款。
2018年1月15日,鍾某再次來到鄉調委會,要求村委會立即返還4萬元借款。當天,調解員再次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為避免調解工作再次無功而返,調解員對現任村幹部進行了以案釋法,闡述了《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定,告知雙方民事法律權利義務、法律關係等法律常識,並列舉了大量相關案例,向當事雙方分析訴訟成本、訴訟風險等基本法律常識。
為了加大調解力度和調解公信力,調解員還邀請了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藉助法律專業人士對該村幹部進行法律宣講,指出借條是雙方債權債務關係的憑證,借條具有借款合同的效力,根據《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同時指出《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指出如果起訴村委會需承擔違約責任、敗訴風險大,到時被動還款,丟的是村委會的面子。在調解員和律師的共同努力下,該村幹部深受觸動,認識到繼續拖欠借款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表示會想辦法還款。
【調解結果】。
當天,在調解員的主持下,雙方簽訂了如下調解協議:
1.確認某村民委員會尚欠鍾某借款人民幣4萬元整。
2.某村民委員會同意於2018年1月20日前將該筆借款一次性支付給鍾某。
3.某村民委員會還清上述借款後,雙方因本起債權債務引發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就此終結。
4.鍾某收到還款後,應將上述借款的借條立即返還給某村民委員會。
調解員經事後回訪,雙方均如約履行了協議,雙方均對調解員表示感謝。
【案例點評】。
這是一起常見的民間借貸糾紛,所不同的是本案的糾紛主體一方為自然人,另一方為村集體組織。雖然糾紛主體與普通民事糾紛有所不同,但促成案件調解成功的基礎還在於查清事實,擺明證據。本案中,借款事實確實存在,且有書面借條為證,村幹部卻以村財政困難拒絕還款。為打開調解局面,調解員邀請律師聯合為村幹部以案釋法,普及法律知識,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最終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為雙方當事人節約了時間成本,減少了訴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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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明溪縣某村民委員會以該村某小組自來水建設缺乏資金為由向村民鍾某借款人民幣4萬元,並出具加蓋某村委會公章的借條一張,由時任村幹部的楊某、饒某、饒某某等人見證為憑。雙方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借款後,鍾某因犯罪被法院判處監禁刑。
2017年3月,鍾某刑滿釋放,因經濟困難,遂要求該村委會還款,但現任村幹部以該借條系老賬,且無法判斷借條是否真實為由,拒絕還款,雙方多次協商未果。
2018年1月5日,鍾某向當地鄉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鄉調委會)申請調解。鄉調委會當即受理了鍾某的調解申請,並指派經驗豐富的調解員進行調解。
【調解過程】。
調解員組織了鍾某及時任村幹部楊某、饒某、饒某某以及村出納、現任村幹部進行調解,並邀請了鄉紀檢書記當場協助參與調解。人員到齊後,調解員根據規定詢問了雙方當事人是否同意接受調解,是否申請迴避。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後,調解工作正式開始。
根據事先確定的調解方案,調解員確定了兩步走的調解策略。首先調查了解爭議借款的時間、借款數額、借款用途、借款交付、借款期限等基本情況,確保案件事實清楚。然後在借款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前提下,協調解決村委會返還借款事宜。有了清晰的調解思路,調解員首先對本案的借款事實、經過等情況進行了解。經時任村幹部楊某等人證實,借款屬實,該借款確實用於該村某小組自來水工程建設,並已實際交付,且有以村委會名義出具的借條。借款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對此,現任村幹部均沒有異議。但村幹部以村財務沒有收入,無能力還款為由,堅持讓鍾某到法院起訴。調解一時陷入僵局。
為打開調解局面,調解員從還款數額、還款方式等方面加以引導,力促調解成功。鍾某率先表示願意作出讓步,村委會一次性返還借款3萬元即可。見此調解員向村委會解讀了《民法通則》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聽此,村委會要求分3年還款,每年1萬元,並要求給予7天的時間籌集錢款,鍾某表示同意。7天後,鍾某卻並沒有拿到1萬元錢款。
2018年1月15日,鍾某再次來到鄉調委會,要求村委會立即返還4萬元借款。當天,調解員再次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為避免調解工作再次無功而返,調解員對現任村幹部進行了以案釋法,闡述了《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定,告知雙方民事法律權利義務、法律關係等法律常識,並列舉了大量相關案例,向當事雙方分析訴訟成本、訴訟風險等基本法律常識。
為了加大調解力度和調解公信力,調解員還邀請了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藉助法律專業人士對該村幹部進行法律宣講,指出借條是雙方債權債務關係的憑證,借條具有借款合同的效力,根據《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同時指出《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指出如果起訴村委會需承擔違約責任、敗訴風險大,到時被動還款,丟的是村委會的面子。在調解員和律師的共同努力下,該村幹部深受觸動,認識到繼續拖欠借款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表示會想辦法還款。
【調解結果】。
當天,在調解員的主持下,雙方簽訂了如下調解協議:
1.確認某村民委員會尚欠鍾某借款人民幣4萬元整。
2.某村民委員會同意於2018年1月20日前將該筆借款一次性支付給鍾某。
3.某村民委員會還清上述借款後,雙方因本起債權債務引發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就此終結。
4.鍾某收到還款後,應將上述借款的借條立即返還給某村民委員會。
調解員經事後回訪,雙方均如約履行了協議,雙方均對調解員表示感謝。
【案例點評】。
這是一起常見的民間借貸糾紛,所不同的是本案的糾紛主體一方為自然人,另一方為村集體組織。雖然糾紛主體與普通民事糾紛有所不同,但促成案件調解成功的基礎還在於查清事實,擺明證據。本案中,借款事實確實存在,且有書面借條為證,村幹部卻以村財政困難拒絕還款。為打開調解局面,調解員邀請律師聯合為村幹部以案釋法,普及法律知識,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最終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為雙方當事人節約了時間成本,減少了訴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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