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加區分、籠統地討論「新業態」或「新業態勞動者」,會導致相關政策制定並沒有聚焦真正需要解決的問題,反而對現有的勞動用工體制產生衝擊。目前各部委的指導意見,囊括了包括勞動合同制、外包、派遣等各類用工方式和從業者,並將勞動關係的調整手段全面適用於不同身份的勞動者,易導致法律適用的混亂。
如前文所述,如果是平台自主用工或者平台承包方的各類靈活用工,由於其有名義僱主的存在,仍可以按照現行法律制度進行評價,如外包配送企業與騎手直接簽訂《承攬協議》,但騎手實際由配送企業進行勞動管理、接受指令發布、支付報酬等,則仍可以認定雙方成立事實勞動關係,並不因其利用網絡平台提供勞動而有本質區別。我們需要重點關注的仍然是第三類眾包騎手,其與網絡平台之間到底是何種法律關係?按照傳統勞動關係理論,勞動關係是勞動力和生產資料的交換,勞動者需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直接勞動管理和指揮,勞動者通常不能自主決定是否提供勞動、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但在網絡平台的勞動力使用過程中,有明顯有別與傳統勞動關係的特點,其中最為突出的是「自主性」,即騎手可以自主確定是否接單,這賦予了從業者極大的自由;同時由「自主性」衍生出從業者與平台之間的關係呈現分散性、階段性特點,即騎手可能在一段時間內中止提供服務,而傳統勞動關係具有明顯的「繼續性」特點,勞動者系持續提供勞動,這也為認定眾包騎手與平台企業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增加了重重障礙。眾包騎手與平台企業之間唯一尚存的是「經濟從屬性」,即報酬分配完全由平台企業控制,且對很多眾包騎手而言平台收入系自己生活的主要來源,甚至以此謀生。
我是武漢勞動方面的律師,有任何勞動方面的問題都可以問我。
如前文所述,如果是平台自主用工或者平台承包方的各類靈活用工,由於其有名義僱主的存在,仍可以按照現行法律制度進行評價,如外包配送企業與騎手直接簽訂《承攬協議》,但騎手實際由配送企業進行勞動管理、接受指令發布、支付報酬等,則仍可以認定雙方成立事實勞動關係,並不因其利用網絡平台提供勞動而有本質區別。我們需要重點關注的仍然是第三類眾包騎手,其與網絡平台之間到底是何種法律關係?按照傳統勞動關係理論,勞動關係是勞動力和生產資料的交換,勞動者需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直接勞動管理和指揮,勞動者通常不能自主決定是否提供勞動、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但在網絡平台的勞動力使用過程中,有明顯有別與傳統勞動關係的特點,其中最為突出的是「自主性」,即騎手可以自主確定是否接單,這賦予了從業者極大的自由;同時由「自主性」衍生出從業者與平台之間的關係呈現分散性、階段性特點,即騎手可能在一段時間內中止提供服務,而傳統勞動關係具有明顯的「繼續性」特點,勞動者系持續提供勞動,這也為認定眾包騎手與平台企業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增加了重重障礙。眾包騎手與平台企業之間唯一尚存的是「經濟從屬性」,即報酬分配完全由平台企業控制,且對很多眾包騎手而言平台收入系自己生活的主要來源,甚至以此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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