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興國、廖虹夫婦二人在年過四十仍無孩子的情況下,收養了當地福利機構的一個男童,取名安林,並將其撫養成人。這期間廖虹的父母囚年老體弱被廖虹接到家中一起居住。1998年,安林參加工作,並結了婚開始單獨生活。1999年,安興國:夫婦外出時雙雙遇難身亡,只剩廖虹的父母健在。二老年邁,又無收入便要求安林贍養他們,但被安林拒絕,他表示養父母都已不在了,他不再是他們的兒子了,跟他們的親屬也沒有關係了。為此,二老起訴到法院,要求安林承擔贍養義務,負擔他們的生活費。(1)安興國夫婦死後,安林與廖紅的父母是否還存在法律關係?(2)安林是否應該承擔贍養兩位老人的義務。
答:(1)存在。收養法23條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本案中,安興國夫婦與安林的收養關係合法成立,即使安興國夫婦身亡,但法律上的擬制關係並不因他們的死亡而消失。因此,安林與其外祖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仍存在。(2)應該。原婚姻法第22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本案中,安林與廖虹的父母間存在擬制關係,且有負擔能力,而安興國夫婦雙雙身亡,所以安林應承擔對外祖父母的贍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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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存在。收養法23條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本案中,安興國夫婦與安林的收養關係合法成立,即使安興國夫婦身亡,但法律上的擬制關係並不因他們的死亡而消失。因此,安林與其外祖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仍存在。(2)應該。原婚姻法第22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本案中,安林與廖虹的父母間存在擬制關係,且有負擔能力,而安興國夫婦雙雙身亡,所以安林應承擔對外祖父母的贍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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