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然,如果按現有的法律制度去評價,眾包騎手與平台之間很難成立勞動關係,這也是國務院常委會議提出「多種形式勞動關係」、人社部提出「不完全符合勞動關係」這一類新提法的原因。然而只是按照現有制度去評價,非勞動關係的眾包騎手將無法獲得充分的權益保障,其無法進入勞動法保護的視野。
面對以眾包騎手為代表的新業態從業者,其權益保障不足已經成為共識。那麼問題的解決方案是什麼?是利用現有制度「小修小補」,提一些多種形式勞動關係、不完全勞動關係的指導意見,以儘可能將該類群體納入或部分納入勞動法體系當中來,還是再造勞動關係的基礎概念,重新釐清勞動關係的識別標準和不同類型。之於前者,由於沒有衝擊既有的勞動關係制度,所耗費的精力較小,但弊端也十分明顯,很多管制手段只能是「隔靴搔癢」,如規定新業態要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由於並非勞動關係,勞動監察部門有執法權嗎?如果執法,平台企業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機關會敗訴嗎?再如政策規定要購買職業傷害保險?平台企業拒絕購買或者將成本轉嫁給從業者怎麼辦?國家能直接立法平台企業應當購買職業傷害保險或工傷保險嗎?顯然,小修小補式的、試圖將勞動法的部分制度(如最低工資等)直接向「新業態從業者」進行「擴軍」,不僅阻力極大而且沒有法律依據可循,而就部分問題直接立法又會導致與現有法律規定的衝突。
筆者認為,新業態最終挑戰的是傳統勞動關係的認定標準,是維持現狀還是與時俱進?在全球非典型就業越來越普遍的當下,無論是勞動法基礎理論還是法律制度設計都必須迎難而上。考慮到新業態勞動者的人身隸屬性明顯減弱,勞動關係應當更多從經濟從屬性角度論證,拓寬勞動關係的範圍。
我是武漢勞動方面的律師,有任何勞動方面的問題都可以問我。
面對以眾包騎手為代表的新業態從業者,其權益保障不足已經成為共識。那麼問題的解決方案是什麼?是利用現有制度「小修小補」,提一些多種形式勞動關係、不完全勞動關係的指導意見,以儘可能將該類群體納入或部分納入勞動法體系當中來,還是再造勞動關係的基礎概念,重新釐清勞動關係的識別標準和不同類型。之於前者,由於沒有衝擊既有的勞動關係制度,所耗費的精力較小,但弊端也十分明顯,很多管制手段只能是「隔靴搔癢」,如規定新業態要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由於並非勞動關係,勞動監察部門有執法權嗎?如果執法,平台企業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機關會敗訴嗎?再如政策規定要購買職業傷害保險?平台企業拒絕購買或者將成本轉嫁給從業者怎麼辦?國家能直接立法平台企業應當購買職業傷害保險或工傷保險嗎?顯然,小修小補式的、試圖將勞動法的部分制度(如最低工資等)直接向「新業態從業者」進行「擴軍」,不僅阻力極大而且沒有法律依據可循,而就部分問題直接立法又會導致與現有法律規定的衝突。
筆者認為,新業態最終挑戰的是傳統勞動關係的認定標準,是維持現狀還是與時俱進?在全球非典型就業越來越普遍的當下,無論是勞動法基礎理論還是法律制度設計都必須迎難而上。考慮到新業態勞動者的人身隸屬性明顯減弱,勞動關係應當更多從經濟從屬性角度論證,拓寬勞動關係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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