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繆某某系甘肅平涼人,其丈夫趙某某是阿里地區x單位聘用的司機。2018年11月7日,趙某某在工作期間突發腦出血死亡,留下了兩名年幼的兒子及年邁的母親需要繆某某照顧。繆某某在辦理完丈夫的喪事以後,於2019年7月到西藏自治區阿里地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阿里地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1+1」律師黃志雄和郭建華承辦該案。2019年7月中旬,律師黃志雄和郭建華的服務期結束,但該案並未完全辦結,由新到崗的援藏律師袁立軍接手承辦。
承辦律師接手案件後,了解到趙某某工亡發生在2018年11月7日,人社局工亡待遇決定書於2018年12月12日下發。但直至2019年7月,趙某某的家屬(四位賠償權利人,分別為趙某某妻子、趙某某長子、趙某某次子、趙某某母親)仍然沒有領到工亡待遇。承辦律師首先注意到的是一年的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將屆滿,當時有兩個方案,一個是申請勞動仲裁,一個是向人社局申請工亡待遇。由於當時該案只有繆某某一個人的授權委託,而要處理此案需要趙某某的家屬同時授權才行,所以承辦律師一方面聯繫當事人能否來阿里重新簽署授權委託,另一方面到人社局申請趙某某的工亡待遇。2019年9月3日,阿里人社局下屬保險事業管理局審核通過了趙某某的工亡待遇審核單,並於同年10月將款項匯入趙某某生前工作的x單位賬戶。至此,承辦律師原以為趙某某工亡案件已告一段落,可以作為非訴程序結案。
然而,案件沒有真正結束,阿里人社局將趙某某喪葬費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共計773442元匯入x單位賬戶以後,x單位並沒有將上述款項向趙某某的家屬支付。因此,2019年11月和12月間,承辦律師多次到x單位和人社局了解和跟進此事,要求x單位必須將趙某某的工亡保險待遇共計773442元支付給趙某某的家屬。但x單位卻以擔心趙某某的家屬對該款項有爭議,不知道該向誰支付為由拒絕將款項給趙某某的家屬;另一方面,人社局啟動了糾錯程序,認為趙某某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喪葬費均應該由x單位支付,而不是由人社局支付,因此發函給x單位,要求x單位將這筆款項退還給人社局。
承辦律師了解上述情況後,著手啟動訴訟程序,指導趙某某的家屬在甘肅省的公證處辦理公證授權,後又針對趙某某的工亡保險待遇分配問題讓趙某某的家屬做了公證,明確了喪葬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趙某某母親和趙某某長子、次子的供養撫恤金分配及分別打入哪個賬戶等事宜,以此來消除人社局和x單位的種種顧慮。
由於阿里地區人社局是行政單位,而x單位是事業單位。x單位可以成為勞動仲裁中的被申請人和訴訟當中的被告,阿里地區人社局可以成為工亡理賠程序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被申請人或被告,但該案不能簡單的把人社局和x單位兩個主體合併到一個訴訟中去解決問題。為此,承辦律師分別啟動了勞動仲裁、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程序,相對應的將另一單位列為第三人,為該案下一步能夠順利調解打下了基礎。
今年5月8日,趙某某的家屬與阿里人社局、x單位達成和解協議:1.趙某某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費合計773442元,由第三人x單位扣除先期墊付的30萬元後,將剩餘的473442元一次性打入四原告指定的賬戶;2.趙某某母親的供養撫恤金每月3000元,按月(自2018年12月12日開始至趙某某母親亡故時止)打入四申請人指定賬戶;3.趙某某長子的供養撫恤金每月3000元,按月(自2018年12月12日開始至趙某某長子滿18周歲時止)打入四申請人指定賬戶;4.趙某某次子的供養撫恤金每月3000元,按月(自2018年12月12日開始至趙某某次子滿18周歲時止)打入四申請人指定賬戶。以上四項合計約為160萬元。
【案件點評】。
該案是工亡待遇行政審批下發後未達工亡人家屬的法律援助案件。案件時間跨度大、辦案時間長,行政、民事交叉,增加了辦案難度。並且四位受援人遠在甘肅省平涼市,沒有條件親自到阿里,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援助承辦律師憑藉紮實的業務功底、敏銳的專業素養、一心為民的奉獻精神,有效利用公證等手段取得授權,分別啟動勞動爭議仲裁、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程序,為達成和解打下了基礎。法律援助承辦律師提供的專業法律服務,使案件最終以各方達成和解協議結案,四名受援人拿到約160餘萬元的賠償,最大限度維護了受援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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繆某某系甘肅平涼人,其丈夫趙某某是阿里地區x單位聘用的司機。2018年11月7日,趙某某在工作期間突發腦出血死亡,留下了兩名年幼的兒子及年邁的母親需要繆某某照顧。繆某某在辦理完丈夫的喪事以後,於2019年7月到西藏自治區阿里地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阿里地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1+1」律師黃志雄和郭建華承辦該案。2019年7月中旬,律師黃志雄和郭建華的服務期結束,但該案並未完全辦結,由新到崗的援藏律師袁立軍接手承辦。
承辦律師接手案件後,了解到趙某某工亡發生在2018年11月7日,人社局工亡待遇決定書於2018年12月12日下發。但直至2019年7月,趙某某的家屬(四位賠償權利人,分別為趙某某妻子、趙某某長子、趙某某次子、趙某某母親)仍然沒有領到工亡待遇。承辦律師首先注意到的是一年的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將屆滿,當時有兩個方案,一個是申請勞動仲裁,一個是向人社局申請工亡待遇。由於當時該案只有繆某某一個人的授權委託,而要處理此案需要趙某某的家屬同時授權才行,所以承辦律師一方面聯繫當事人能否來阿里重新簽署授權委託,另一方面到人社局申請趙某某的工亡待遇。2019年9月3日,阿里人社局下屬保險事業管理局審核通過了趙某某的工亡待遇審核單,並於同年10月將款項匯入趙某某生前工作的x單位賬戶。至此,承辦律師原以為趙某某工亡案件已告一段落,可以作為非訴程序結案。
然而,案件沒有真正結束,阿里人社局將趙某某喪葬費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共計773442元匯入x單位賬戶以後,x單位並沒有將上述款項向趙某某的家屬支付。因此,2019年11月和12月間,承辦律師多次到x單位和人社局了解和跟進此事,要求x單位必須將趙某某的工亡保險待遇共計773442元支付給趙某某的家屬。但x單位卻以擔心趙某某的家屬對該款項有爭議,不知道該向誰支付為由拒絕將款項給趙某某的家屬;另一方面,人社局啟動了糾錯程序,認為趙某某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喪葬費均應該由x單位支付,而不是由人社局支付,因此發函給x單位,要求x單位將這筆款項退還給人社局。
承辦律師了解上述情況後,著手啟動訴訟程序,指導趙某某的家屬在甘肅省的公證處辦理公證授權,後又針對趙某某的工亡保險待遇分配問題讓趙某某的家屬做了公證,明確了喪葬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趙某某母親和趙某某長子、次子的供養撫恤金分配及分別打入哪個賬戶等事宜,以此來消除人社局和x單位的種種顧慮。
由於阿里地區人社局是行政單位,而x單位是事業單位。x單位可以成為勞動仲裁中的被申請人和訴訟當中的被告,阿里地區人社局可以成為工亡理賠程序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被申請人或被告,但該案不能簡單的把人社局和x單位兩個主體合併到一個訴訟中去解決問題。為此,承辦律師分別啟動了勞動仲裁、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程序,相對應的將另一單位列為第三人,為該案下一步能夠順利調解打下了基礎。
今年5月8日,趙某某的家屬與阿里人社局、x單位達成和解協議:1.趙某某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費合計773442元,由第三人x單位扣除先期墊付的30萬元後,將剩餘的473442元一次性打入四原告指定的賬戶;2.趙某某母親的供養撫恤金每月3000元,按月(自2018年12月12日開始至趙某某母親亡故時止)打入四申請人指定賬戶;3.趙某某長子的供養撫恤金每月3000元,按月(自2018年12月12日開始至趙某某長子滿18周歲時止)打入四申請人指定賬戶;4.趙某某次子的供養撫恤金每月3000元,按月(自2018年12月12日開始至趙某某次子滿18周歲時止)打入四申請人指定賬戶。以上四項合計約為160萬元。
【案件點評】。
該案是工亡待遇行政審批下發後未達工亡人家屬的法律援助案件。案件時間跨度大、辦案時間長,行政、民事交叉,增加了辦案難度。並且四位受援人遠在甘肅省平涼市,沒有條件親自到阿里,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援助承辦律師憑藉紮實的業務功底、敏銳的專業素養、一心為民的奉獻精神,有效利用公證等手段取得授權,分別啟動勞動爭議仲裁、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程序,為達成和解打下了基礎。法律援助承辦律師提供的專業法律服務,使案件最終以各方達成和解協議結案,四名受援人拿到約160餘萬元的賠償,最大限度維護了受援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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