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促進公安機關提高辦案質量和辦案效率,使侵權行為當事人及時受到民事制裁,使蒙受損害的當事人能及時得到損害賠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義務人、權利人一致請求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內向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交通管理部門應予調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
(一) 調解期限的開始日期。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如果受傷人員自願放棄傷殘評定的,從收到受傷人員書面證明之日起開始;對造成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從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下一日開始計算。規定期限的最後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下一日為期限的最後一日,期限最後一日的截止時間,以停止業務活動的下班時間為截止時間。
(二) 對具備調解開始時間的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並於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當事人請求變更調解時間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並另行約定調解時間。
(三)當事人申請超過法定時限或者對檢驗、鑑定結論、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不調解)通知書」,說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調解的理由和依據,送達當事人並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調解過程中放棄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結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可向法院起訴。起訴時遞交起訴狀,帶好身份證(要交複印件)和事故責任認定書。起訴狀要寫明雙方的身份信息(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被告的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不清楚不要緊,但住址需要弄清楚,否則無法送達,後面的程序很難進行下去。即便公告送達了,判決了也無法執行,沒有實際意義。
1、經交警調解達成了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為有效合同。被告未按協議約定期限和賠償數額向原告履行賠償義務,系違約行為,應承擔。
2、協議達成之後,被告反悔,原告可以違約之訴起訴;
3、原告在協議之外要求被告賠償、鑑定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請求,因該部分請求已超出協議約定賠償範圍,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本文來源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汽車事故去處理人傷怎麼調解[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