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9年2月,某市劉某和金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返回某小區居所,在小區附近的某垃圾轉運站出入口處滑倒,兩車不同程度受損,劉某和金某受傷。損害發生後,公安局交警大隊介入調查,並出具了調查書。劉某、金某因此與某市容管理站和管理小區的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業公司」)就此次的損害賠償問題引發糾紛。後劉某與金某向某區道路交通事故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區交調委」)申請調解。
本案爭議焦點在於:某市容管理站、某物業公司是否應當承擔劉某及金某損害賠償金?某市容管理站、某物業公司與劉某、金某之間的賠償責任如何劃分。
【調解過程】。
2019年6月,區交調委接到當事人的委託後,及時聯繫各方當事人,積極介入調查了解。經了解,該損害發生於夜間,現場路段有路燈照明,天氣系雨天,路面為潮濕瀝青路面,由於垃圾轉運站運垃圾過程中,垃圾散落路面形成油污,很有可能導致劉某與金某通過此路段時滑倒受傷。但無法查清垃圾散落形成油污的具體時間和具體原因,以及某物業公司對道路是否及時清掃保潔等情況。在了解初步情況後,區交調委在徵得四方當事人同意調解的前提下,受理了該案件,安排人民調解員組織四方進行調解。調解過程中,區交調委首先向當事人及參與人宣講了調解程序,堅持依法調解、平等自願、互諒互讓的調解原則後,充分聽取各方當事人訴求。
劉某、金某認為:自己行駛在正常的道路上,在經過垃圾轉運站時因垃圾散落路面所形成的油污而不慎滑倒,對於此次滑倒而遭受的損害並不是因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自己本身沒有過錯,而是因為某市容管理站、物業公司沒有盡到清掃保潔的義務,導致此次損害的發生,所以他們應承擔賠償責任。某市容管理站認為:垃圾在轉運過程中散落是很正常的事,並不是刻意為之,且已盡到清掃保潔的義務,劉某、金某滑倒受傷與市容管理站無關,不應承擔責任。某物業公司認為:公司的服務對象是小區業主及小區範圍內發生的事件,加之公司與劉某、金某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並沒有約定公司對小區範圍外負有清掃保潔的義務,因此劉某、金某滑到受傷與物業公司無關,物業公司不應承擔責任。調解員充分聽取各方當事人的訴求後,要求各方出示相關證據材料,認真分析研究案情,通過分別與各方當事人溝通後,提出了以下調解意見:劉某、金某方面:此損害事件發生於夜間,能見度不高,而且系雨天天氣,路面潮濕,本應減速慢行,但劉某卻駕駛電動車超速行駛,導致自己人身及財產受損,本身存在一定過錯,建議對此次損害所遭受的損失應承擔次要責任。金某在正常行駛過程中,無任何操作不當行為,對自己滑倒而遭受的損失,金某並沒有過錯,建議不承擔任何責任。
在某市容管理站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造成此次損害的道路現場確實有垃圾污漬殘留,某市容管理站未盡到管理義務,導致劉某、金某造成損害,故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物品等妨礙通行的行為,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造成此次損害的道路現場有垃圾油污,存在使騎行人員滑到的可能性,重要的是某市容管理站不能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了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因此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某物業公司方面:某物業公司雖然是公共場所的管理人,但在其與劉某、金某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並沒有約定物業公司對小區範圍外負有清掃保潔的義務,因此對於劉某、金某滑到受傷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調解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以及第十九至二十四條關於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計算標準的規定,測算賠償金額,提出調解意見。劉某各項損失共計(1.醫療費:16763.46元;2.後期醫療費:9000.00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12天×100元/天=1200.00元;4.護理費(護工證明):1300.00元;5.誤工費:102天×91.7元/天=9353.4元;6.鑑定費:800.00元)38416.86元,因劉某自身存在過錯,應承擔此次糾紛的次要責任。對於某市容管理站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但仍應承擔此次糾紛的主要責任。故某市容管理站承擔26891.8元,劉某自行承擔11525.00元。金某各項損失(1.醫療費:553.77元;2.誤工費(雙方自願協商):90天×91.7元/天=8253.00元)共計8806.77元,因金某自身不存在任何過錯,故該費用由某市容管理站全部承擔。
經過調解員3小時的耐心勸導和法律釋明下,各方對賠償金額及責任劃分達成共識,成功化解了這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調解結果】。
區交調委本著「自願、合法、公正、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原則,對當事人及親屬進行法律法規宣講、思想疏導教育,引導雙方換位思考,互相諒解,最終促使雙方自願達成以下調解協議:
1.劉某費用合計38416.86元,此費用由某市容管理站承擔70%,合計26891.8元。其餘的30%合計11525.00元,由劉某自行承擔。金某費用合計8806.77元,此費用由某市容管理站全部承擔。
2.四方對此賠償項目及數額不再有任何爭議,任何一方不得反悔,款項付清後,四方就此了結此事故造成的損害賠償,以後互不牽扯。
【案例點評】。
本案糾紛所涉及的是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如果不能妥善解決,可能發生矛盾激化,將嚴重影響社會穩定。交調委本著自願、合法、公正的原則,讓雙方當事人充分表達個人意見,了解案件事實,分析爭議焦點,依法依規,提出合理調解建議。本案中,體現出四個亮點:一是本案涉及當事人較多,在交警部門勘查後無法劃分責任的情況下,調解員通過法、理結合的方式,分清責任,讓當事人心服口服。二是實現快速結案。調解員調解準備工作充分,調解時細緻周到,在雙方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實現快速結案。三是避免矛盾糾紛進一步激化。本案涉及人數較多,若不及時有效處理,矛盾可能激化。交調委在調解完成後並監督賠償落實到位,做到案結事了,及時化解矛盾。四是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優勢。不收取任何費用,降低群眾維權成本。通過「快速調解」,及時有效的化解了矛盾,避免激化和升級,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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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某市劉某和金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返回某小區居所,在小區附近的某垃圾轉運站出入口處滑倒,兩車不同程度受損,劉某和金某受傷。損害發生後,公安局交警大隊介入調查,並出具了調查書。劉某、金某因此與某市容管理站和管理小區的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業公司」)就此次的損害賠償問題引發糾紛。後劉某與金某向某區道路交通事故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區交調委」)申請調解。
本案爭議焦點在於:某市容管理站、某物業公司是否應當承擔劉某及金某損害賠償金?某市容管理站、某物業公司與劉某、金某之間的賠償責任如何劃分。
【調解過程】。
2019年6月,區交調委接到當事人的委託後,及時聯繫各方當事人,積極介入調查了解。經了解,該損害發生於夜間,現場路段有路燈照明,天氣系雨天,路面為潮濕瀝青路面,由於垃圾轉運站運垃圾過程中,垃圾散落路面形成油污,很有可能導致劉某與金某通過此路段時滑倒受傷。但無法查清垃圾散落形成油污的具體時間和具體原因,以及某物業公司對道路是否及時清掃保潔等情況。在了解初步情況後,區交調委在徵得四方當事人同意調解的前提下,受理了該案件,安排人民調解員組織四方進行調解。調解過程中,區交調委首先向當事人及參與人宣講了調解程序,堅持依法調解、平等自願、互諒互讓的調解原則後,充分聽取各方當事人訴求。
劉某、金某認為:自己行駛在正常的道路上,在經過垃圾轉運站時因垃圾散落路面所形成的油污而不慎滑倒,對於此次滑倒而遭受的損害並不是因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自己本身沒有過錯,而是因為某市容管理站、物業公司沒有盡到清掃保潔的義務,導致此次損害的發生,所以他們應承擔賠償責任。某市容管理站認為:垃圾在轉運過程中散落是很正常的事,並不是刻意為之,且已盡到清掃保潔的義務,劉某、金某滑倒受傷與市容管理站無關,不應承擔責任。某物業公司認為:公司的服務對象是小區業主及小區範圍內發生的事件,加之公司與劉某、金某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並沒有約定公司對小區範圍外負有清掃保潔的義務,因此劉某、金某滑到受傷與物業公司無關,物業公司不應承擔責任。調解員充分聽取各方當事人的訴求後,要求各方出示相關證據材料,認真分析研究案情,通過分別與各方當事人溝通後,提出了以下調解意見:劉某、金某方面:此損害事件發生於夜間,能見度不高,而且系雨天天氣,路面潮濕,本應減速慢行,但劉某卻駕駛電動車超速行駛,導致自己人身及財產受損,本身存在一定過錯,建議對此次損害所遭受的損失應承擔次要責任。金某在正常行駛過程中,無任何操作不當行為,對自己滑倒而遭受的損失,金某並沒有過錯,建議不承擔任何責任。
在某市容管理站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造成此次損害的道路現場確實有垃圾污漬殘留,某市容管理站未盡到管理義務,導致劉某、金某造成損害,故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物品等妨礙通行的行為,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造成此次損害的道路現場有垃圾油污,存在使騎行人員滑到的可能性,重要的是某市容管理站不能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了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因此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某物業公司方面:某物業公司雖然是公共場所的管理人,但在其與劉某、金某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並沒有約定物業公司對小區範圍外負有清掃保潔的義務,因此對於劉某、金某滑到受傷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調解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以及第十九至二十四條關於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計算標準的規定,測算賠償金額,提出調解意見。劉某各項損失共計(1.醫療費:16763.46元;2.後期醫療費:9000.00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12天×100元/天=1200.00元;4.護理費(護工證明):1300.00元;5.誤工費:102天×91.7元/天=9353.4元;6.鑑定費:800.00元)38416.86元,因劉某自身存在過錯,應承擔此次糾紛的次要責任。對於某市容管理站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但仍應承擔此次糾紛的主要責任。故某市容管理站承擔26891.8元,劉某自行承擔11525.00元。金某各項損失(1.醫療費:553.77元;2.誤工費(雙方自願協商):90天×91.7元/天=8253.00元)共計8806.77元,因金某自身不存在任何過錯,故該費用由某市容管理站全部承擔。
經過調解員3小時的耐心勸導和法律釋明下,各方對賠償金額及責任劃分達成共識,成功化解了這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調解結果】。
區交調委本著「自願、合法、公正、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原則,對當事人及親屬進行法律法規宣講、思想疏導教育,引導雙方換位思考,互相諒解,最終促使雙方自願達成以下調解協議:
1.劉某費用合計38416.86元,此費用由某市容管理站承擔70%,合計26891.8元。其餘的30%合計11525.00元,由劉某自行承擔。金某費用合計8806.77元,此費用由某市容管理站全部承擔。
2.四方對此賠償項目及數額不再有任何爭議,任何一方不得反悔,款項付清後,四方就此了結此事故造成的損害賠償,以後互不牽扯。
【案例點評】。
本案糾紛所涉及的是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如果不能妥善解決,可能發生矛盾激化,將嚴重影響社會穩定。交調委本著自願、合法、公正的原則,讓雙方當事人充分表達個人意見,了解案件事實,分析爭議焦點,依法依規,提出合理調解建議。本案中,體現出四個亮點:一是本案涉及當事人較多,在交警部門勘查後無法劃分責任的情況下,調解員通過法、理結合的方式,分清責任,讓當事人心服口服。二是實現快速結案。調解員調解準備工作充分,調解時細緻周到,在雙方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實現快速結案。三是避免矛盾糾紛進一步激化。本案涉及人數較多,若不及時有效處理,矛盾可能激化。交調委在調解完成後並監督賠償落實到位,做到案結事了,及時化解矛盾。四是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優勢。不收取任何費用,降低群眾維權成本。通過「快速調解」,及時有效的化解了矛盾,避免激化和升級,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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