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法》給中國經濟帶來什麼?
2006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上獲高票通過。
《企業破產法》起草於1994年,2004年6月首次提交審議。到2006年8月27日通過,歷時十二年。新通過的《企業破產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將同時廢止。
中國不能沒有《企業破產法》。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如果企業沒有對死亡的畏懼,怎麼會有對生的敬仰?
無論是在哪一個國家,無論是在實行哪一種社會制度,或是運行著哪一種經濟體制的國家,作為一種經濟組織的企業,就像社會這個龐大的肌體上的細胞,每一天,每一刻,甚至每一分每一秒,都在誕生,又都在死亡。這很正常,再正常不過。
就像我們有著13億人口的大中國,每一天,每一刻,甚至每一分每一秒,都有人在出生,都有人會死去。
據國家統計局統計,2003年中國人口出生率為12.41‰,死亡率為6.4‰,也就是說,中國每年出生約1500萬人,與此同時,中國每年自然死亡的人口約800萬人,每秒鐘生與死的數字都是驚人的。
此種生死輪迴,反反覆復,生死不息。唯有如此,才能讓人類的物種無比強大,生機勃勃。
既然如此,又怎麼可以沒有《企業破產法》?沒有《企業破產法》,我們又如何規範企業的破產行為?我們又如何防範利用企業破產,大肆侵吞國家資產,侵犯企業職工利益的犯罪行為?又如何保障投資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可建國已經半個多世紀的中國,卻的確在很長很長的時期,沒有《企業破產法》。《企業破產法》的提出,是在改革開放多年後,才發生的新鮮事兒。
一個企業的死亡與一個人的死亡。
一個企業的死亡與一個人的死亡,在許多地方極為相似,甚至相通。
在改革開放前的二十多年間,我們不知道「企業破產」為何物。並非在這樣長的一段時期,中國的經濟好到如此程度,中國的企業居然沒有破產的問題可言。而是中國的國有企業不享有破產的權利,不管這個企業活得如何艱難,如何苦不堪言,它必須活著。
國有企業怎麼會破產?
一個荒唐而錯誤的理論,導致了一個荒唐而錯誤的實踐。
許多國企設備老舊,技術落後,生產出來的產品在市場上沒有銷路,生產多少積壓多少,浪費資源,消耗能源,沉澱資金,可廠子不能關,生產不能停。因為工人要吃飯。工廠要為從業人員活著。
可這樣的「活著」,拖垮了中國經濟,拖垮了一個民族。讓貧窮的中國更加貧窮。荒謬的理論造就了荒謬的現實。
死亡是生命之鏈的一個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環節。缺少了這個環節,生命之環就不會周而復始。生命之水就會變成一潭沒有任何生命存在的死亡之水。
該死的就讓它死去。
可企業的死亡畢竟不同於人的生理死亡,人死不能復生,按照物質不滅定律,死亡的企業還可以重生,一種鳳凰涅式的浴火重生。蟬蛻式的、化蝶式的重生。
《企業破產法》新在哪裡。
首先是擴大了法律的適用範圍。
原《企業破產法(試行)》只是適用於國有企業,而新法適用於所有的法人企業,包括國有企業與法人型私營企業、三資企業,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金融機構。
規定了破產重整制度。
「重整」是新法中另一個重要制度。對可能到期不能清償債務的企業進行「重整」,是國際化的潮流,「重整」的概念突破了原來的,破產就是「退出市場」、「清算」、「死亡」這樣的傳統觀念,使《企業破產法》成為一部《拯救企業法》。
首次寫入了「跨境破產」。
2006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上獲高票通過。
《企業破產法》起草於1994年,2004年6月首次提交審議。到2006年8月27日通過,歷時十二年。新通過的《企業破產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將同時廢止。
中國不能沒有《企業破產法》。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如果企業沒有對死亡的畏懼,怎麼會有對生的敬仰?
無論是在哪一個國家,無論是在實行哪一種社會制度,或是運行著哪一種經濟體制的國家,作為一種經濟組織的企業,就像社會這個龐大的肌體上的細胞,每一天,每一刻,甚至每一分每一秒,都在誕生,又都在死亡。這很正常,再正常不過。
就像我們有著13億人口的大中國,每一天,每一刻,甚至每一分每一秒,都有人在出生,都有人會死去。
據國家統計局統計,2003年中國人口出生率為12.41‰,死亡率為6.4‰,也就是說,中國每年出生約1500萬人,與此同時,中國每年自然死亡的人口約800萬人,每秒鐘生與死的數字都是驚人的。
此種生死輪迴,反反覆復,生死不息。唯有如此,才能讓人類的物種無比強大,生機勃勃。
既然如此,又怎麼可以沒有《企業破產法》?沒有《企業破產法》,我們又如何規範企業的破產行為?我們又如何防範利用企業破產,大肆侵吞國家資產,侵犯企業職工利益的犯罪行為?又如何保障投資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可建國已經半個多世紀的中國,卻的確在很長很長的時期,沒有《企業破產法》。《企業破產法》的提出,是在改革開放多年後,才發生的新鮮事兒。
一個企業的死亡與一個人的死亡。
一個企業的死亡與一個人的死亡,在許多地方極為相似,甚至相通。
在改革開放前的二十多年間,我們不知道「企業破產」為何物。並非在這樣長的一段時期,中國的經濟好到如此程度,中國的企業居然沒有破產的問題可言。而是中國的國有企業不享有破產的權利,不管這個企業活得如何艱難,如何苦不堪言,它必須活著。
國有企業怎麼會破產?
一個荒唐而錯誤的理論,導致了一個荒唐而錯誤的實踐。
許多國企設備老舊,技術落後,生產出來的產品在市場上沒有銷路,生產多少積壓多少,浪費資源,消耗能源,沉澱資金,可廠子不能關,生產不能停。因為工人要吃飯。工廠要為從業人員活著。
可這樣的「活著」,拖垮了中國經濟,拖垮了一個民族。讓貧窮的中國更加貧窮。荒謬的理論造就了荒謬的現實。
死亡是生命之鏈的一個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環節。缺少了這個環節,生命之環就不會周而復始。生命之水就會變成一潭沒有任何生命存在的死亡之水。
該死的就讓它死去。
可企業的死亡畢竟不同於人的生理死亡,人死不能復生,按照物質不滅定律,死亡的企業還可以重生,一種鳳凰涅式的浴火重生。蟬蛻式的、化蝶式的重生。
《企業破產法》新在哪裡。
首先是擴大了法律的適用範圍。
原《企業破產法(試行)》只是適用於國有企業,而新法適用於所有的法人企業,包括國有企業與法人型私營企業、三資企業,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金融機構。
規定了破產重整制度。
「重整」是新法中另一個重要制度。對可能到期不能清償債務的企業進行「重整」,是國際化的潮流,「重整」的概念突破了原來的,破產就是「退出市場」、「清算」、「死亡」這樣的傳統觀念,使《企業破產法》成為一部《拯救企業法》。
首次寫入了「跨境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