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於2011年8月13日起實施,根據該解釋第七條的規定: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於2011年8月13日起實施,根據該解釋第七條的規定: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 (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此可以認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其子女購買的不動產即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但是在實踐中如何操作才能確保該不動產不會成為夫妻共同財產呢?我們結合下面的案例來分析:
案例,高某(女)與李某(男)結婚後,高某父母出資買了一套房,出於限購原因,登記在具有購房資格的高某名下,並希望二老百年後該房屋作為高某的個人財產,而非高某與李某的夫妻共同財產。現在高某父母發愁的是要不要簽署什麼協議、協議怎麼簽、房款怎麼支付才能確保這一目的的實現呢?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高某父母若要確保這一目的的實現就必須確保做到兩件事:
1,能夠證明房款是自己出資的。
2,房屋登記在高某名下。第二條容易做到,關鍵是第一條。
高某父母如果能夠證明房款是由己方出資,比如房款劃扣的交易記錄或者與高某簽訂協議等都將是很好的證明手段。協議中應當明確房款全部由高某父母出資這一問題。而如果高某父母是現金購房,或者將房款轉與高某再又高某支付房款的話,一旦高某、李某離婚而李某對此提出異議,高某父母恐怕難以證明該房款的出資問題。
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的規定僅限於兩種情形。
一是贈與人贈與的是具有完全產權的房屋。
二是贈與人贈與的是購買房屋的全部款項。
除此之外,凡贈與人贈與子女的按揭房、分期付款的房屋,或者只是贈與子女部分購房款,剩餘款項需要由子女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均不適用《解釋三》第7條的規定,該房屋無論登記在夫或妻一方誰的名下,都應視為共同共有。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的初衷
解釋稱,作為出資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們擔心因子女離婚而導致家庭財產流失。在實際生活中,父母出資為子女結婚購房往往傾注全部積蓄,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勢必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願,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購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視為父母明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比較合情合理,多數人在反饋的意見中對此表示贊同,認為這樣處理兼顧了中國國情與社會常理,有助於糾紛的解決。
(此文章摘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於2011年8月13日起實施,根據該解釋第七條的規定: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 (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此可以認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其子女購買的不動產即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但是在實踐中如何操作才能確保該不動產不會成為夫妻共同財產呢?我們結合下面的案例來分析:
案例,高某(女)與李某(男)結婚後,高某父母出資買了一套房,出於限購原因,登記在具有購房資格的高某名下,並希望二老百年後該房屋作為高某的個人財產,而非高某與李某的夫妻共同財產。現在高某父母發愁的是要不要簽署什麼協議、協議怎麼簽、房款怎麼支付才能確保這一目的的實現呢?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高某父母若要確保這一目的的實現就必須確保做到兩件事:
1,能夠證明房款是自己出資的。
2,房屋登記在高某名下。第二條容易做到,關鍵是第一條。
高某父母如果能夠證明房款是由己方出資,比如房款劃扣的交易記錄或者與高某簽訂協議等都將是很好的證明手段。協議中應當明確房款全部由高某父母出資這一問題。而如果高某父母是現金購房,或者將房款轉與高某再又高某支付房款的話,一旦高某、李某離婚而李某對此提出異議,高某父母恐怕難以證明該房款的出資問題。
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的規定僅限於兩種情形。
一是贈與人贈與的是具有完全產權的房屋。
二是贈與人贈與的是購買房屋的全部款項。
除此之外,凡贈與人贈與子女的按揭房、分期付款的房屋,或者只是贈與子女部分購房款,剩餘款項需要由子女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均不適用《解釋三》第7條的規定,該房屋無論登記在夫或妻一方誰的名下,都應視為共同共有。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的初衷
解釋稱,作為出資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們擔心因子女離婚而導致家庭財產流失。在實際生活中,父母出資為子女結婚購房往往傾注全部積蓄,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勢必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願,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購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視為父母明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比較合情合理,多數人在反饋的意見中對此表示贊同,認為這樣處理兼顧了中國國情與社會常理,有助於糾紛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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