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大強,不是在「作」,就是在「作」的路上,不停地變著法子鬧騰和刁難子女,挑撥子女間的關係,肆無忌憚地傷害著子女們的感情,自私自利,絲毫不顧及子女們的工作、生活、家庭情況,不斷地向子女們提出過分的、無理的要求。
蘇明哲,總站在道德的制高點,對他人評頭論足,自認為能量大,「逞能」挑起家庭大梁,對父親的無理要求盲目答應,愚孝。
蘇明成,嬌生慣養,媽寶男,啃老男,將父母對其的付出視為理所當然。一個媽寶男。
那麼,合格的父母或子女該是什麼樣?父母對子女、子女對父母,都該做到什麼程度,才符合中國的傳統觀念?
1、。
按照《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父母對未成年的子女有撫養的義務;對於成年子女,不再具有撫養的義務,除非兩種例外的情況: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2)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
法律所規定的是最低要求,連最低要求都做不到,顯然是違法的,子女當然可以依法維權。
剛好達到法律的最低要求,雖然在法律上是合格的,但在傳統觀念里,離合格父母的標準,當然還相差甚遠。
如果父母因喪失勞動能力等客觀原因,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尚不能達到或者勉強達到法律的最低要求,則另當別論。這種情況,相信也會得到政府和社會的救助。
對於蘇明玉來說,她的父母顯然不是合格的父母。
在婚姻家庭領域,僅僅守住法律底線還遠遠不夠,還應該講求家庭倫理和道德要求,講求中國幾千年來的傳統觀念。
父母對子女付出的最高限度,法律並沒有限定。「沒有最好,只有更好。」千千萬萬的父母正是朝著這個方向,默默地無私地為子女做著一切。
「子孫若如我,留錢做什麼;子孫不如我,留錢做什麼」,持這種觀念的父母,畢竟還是少數,那個把掙一個億作為小目標的人,肯定不是這種觀念的人?
大多數父母,在自己正常生活的基礎上,都想著能夠儘量多給予子女一些,甚至有些父母寧願自己省吃儉用。
只要父母有能力、有條件、又是自願的,多給予子女一些,無可厚非。只是得注意:1、「一碗水端平」,「手掌手背都是肉」,厚此薄彼、重男輕女,都是要不得的。2、注意培養子女自身的能力,不能讓其依賴父母,除非父母能管他們一生。
2、。
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贍養包括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這是法律關於子女對父母贍養義務的規定。
可見,在法律要求層面,子女對父母應該做到的更多的是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僅對於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才要求子女應該給付贍養費。
傳統觀念方面,正是因為前述父母對子女的付出是無私的、而不圖子女回報的前提,所以,子女對父母應該做到何種程度,似乎只要在法律上達標了,那麼在家庭倫理和道德上,也就沒有問題了。
問題是,大多人把贍養義務習慣性地局限的理解為僅僅是支付贍養費,而忽視了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
蘇大強不屬於「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有住房、有存款、有養老金,生活能夠自理,子女無須支付生活費,更沒有法定義務為其請保姆、買房子。
支付生活費、請保姆、買房子,代替不了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
對於蘇大強這樣的「作」爹,一味地不切實際地滿足他的過分要求,不是「順者為孝」,是愚孝。除非子女們有能力、有條件滿足父母的一切要求。
再回到法律要求方面,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子女們做到了嗎?該做的沒做到,不必做的做一大堆,效果其實並不好。
3、。
父母如何對待子女、子女又如何對待父母,這兩個方面,如果割裂開來,單純從前述各自的角度來看,似乎容易引導出一個錯誤的價值觀:父母就該為子女多付出,而子女可以對父母少回報或不回報。
這兩個方面,其實應該作為相互緊密聯繫的一個整體。
父母在儘可能多的為子女付出的時候,還是應該量力而行,在自己的能力和條件範圍內,兼顧子女間的公平,同時要注意指導和培養子女們提高自身能力。
子女們在接受父母的給予時,要明白父母「不給是本分,給了是情分」,不要把父母的給予當做理所當然,不要有「等、靠、要」的思想,儘量爭取自力更生。
子女們在履行贍養義務時,要更多的注意對老人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兼顧物質條件的合理需求。不能總以「工作忙、壓力大」為藉口,忽視忽略父母的存在。多陪伴,多作情感上的交流和溝通。
老人在笑納子女們的孝順時,也要適當地過問、關心子女們的工作和生活,充分考慮和理解子女們的實際情況,不提無理要求,不能有「債主」思想。
總之,父母與子女,都要多多站在對方的角度,做好自己該做的事情,雙方共同努力,尋找一個最佳的平衡點,把握好各自的「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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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明哲,總站在道德的制高點,對他人評頭論足,自認為能量大,「逞能」挑起家庭大梁,對父親的無理要求盲目答應,愚孝。
蘇明成,嬌生慣養,媽寶男,啃老男,將父母對其的付出視為理所當然。一個媽寶男。
那麼,合格的父母或子女該是什麼樣?父母對子女、子女對父母,都該做到什麼程度,才符合中國的傳統觀念?
1、。
按照《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父母對未成年的子女有撫養的義務;對於成年子女,不再具有撫養的義務,除非兩種例外的情況: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2)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
法律所規定的是最低要求,連最低要求都做不到,顯然是違法的,子女當然可以依法維權。
剛好達到法律的最低要求,雖然在法律上是合格的,但在傳統觀念里,離合格父母的標準,當然還相差甚遠。
如果父母因喪失勞動能力等客觀原因,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尚不能達到或者勉強達到法律的最低要求,則另當別論。這種情況,相信也會得到政府和社會的救助。
對於蘇明玉來說,她的父母顯然不是合格的父母。
在婚姻家庭領域,僅僅守住法律底線還遠遠不夠,還應該講求家庭倫理和道德要求,講求中國幾千年來的傳統觀念。
父母對子女付出的最高限度,法律並沒有限定。「沒有最好,只有更好。」千千萬萬的父母正是朝著這個方向,默默地無私地為子女做著一切。
「子孫若如我,留錢做什麼;子孫不如我,留錢做什麼」,持這種觀念的父母,畢竟還是少數,那個把掙一個億作為小目標的人,肯定不是這種觀念的人?
大多數父母,在自己正常生活的基礎上,都想著能夠儘量多給予子女一些,甚至有些父母寧願自己省吃儉用。
只要父母有能力、有條件、又是自願的,多給予子女一些,無可厚非。只是得注意:1、「一碗水端平」,「手掌手背都是肉」,厚此薄彼、重男輕女,都是要不得的。2、注意培養子女自身的能力,不能讓其依賴父母,除非父母能管他們一生。
2、。
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贍養包括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這是法律關於子女對父母贍養義務的規定。
可見,在法律要求層面,子女對父母應該做到的更多的是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僅對於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才要求子女應該給付贍養費。
傳統觀念方面,正是因為前述父母對子女的付出是無私的、而不圖子女回報的前提,所以,子女對父母應該做到何種程度,似乎只要在法律上達標了,那麼在家庭倫理和道德上,也就沒有問題了。
問題是,大多人把贍養義務習慣性地局限的理解為僅僅是支付贍養費,而忽視了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
蘇大強不屬於「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有住房、有存款、有養老金,生活能夠自理,子女無須支付生活費,更沒有法定義務為其請保姆、買房子。
支付生活費、請保姆、買房子,代替不了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
對於蘇大強這樣的「作」爹,一味地不切實際地滿足他的過分要求,不是「順者為孝」,是愚孝。除非子女們有能力、有條件滿足父母的一切要求。
再回到法律要求方面,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子女們做到了嗎?該做的沒做到,不必做的做一大堆,效果其實並不好。
3、。
父母如何對待子女、子女又如何對待父母,這兩個方面,如果割裂開來,單純從前述各自的角度來看,似乎容易引導出一個錯誤的價值觀:父母就該為子女多付出,而子女可以對父母少回報或不回報。
這兩個方面,其實應該作為相互緊密聯繫的一個整體。
父母在儘可能多的為子女付出的時候,還是應該量力而行,在自己的能力和條件範圍內,兼顧子女間的公平,同時要注意指導和培養子女們提高自身能力。
子女們在接受父母的給予時,要明白父母「不給是本分,給了是情分」,不要把父母的給予當做理所當然,不要有「等、靠、要」的思想,儘量爭取自力更生。
子女們在履行贍養義務時,要更多的注意對老人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兼顧物質條件的合理需求。不能總以「工作忙、壓力大」為藉口,忽視忽略父母的存在。多陪伴,多作情感上的交流和溝通。
老人在笑納子女們的孝順時,也要適當地過問、關心子女們的工作和生活,充分考慮和理解子女們的實際情況,不提無理要求,不能有「債主」思想。
總之,父母與子女,都要多多站在對方的角度,做好自己該做的事情,雙方共同努力,尋找一個最佳的平衡點,把握好各自的「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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