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麗婭是重慶市南岸區四公里小學小學語文教師,2002年4月,因撰寫論文需要參考自己歷年所寫教案,遂向學校要求返還上交的48本教案,但學校最終只返還了4本,其餘的教案或被銷毀或被賣給了廢品回收站。高麗婭認為學校不尊重教師勞動成果,狀告重慶市南岸區四公里小學校私自處理自己教案本的行為侵犯了其對於所寫教案的著作權。此案一審判決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四條的規定,教案不屬作品範疇,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進而認定原告「編寫教案的行為應為一種工作行為,所編寫的教案應為工作成果,被告有占有、使用、處分的權利。」二審判決則認定「雖然教案包含了教師個人的經驗及智慧,但也是教師為完成學校工作任務所創作的職務作品,是教師在工作中應該履行的工作職責,是一種工作行為。」高麗婭不服二審判決,於2004年5月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訴。重慶市檢察院於2004年11月25日向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1)作品的概念與條件?(2)教師教案是不是文字作品,為什麼?
(3)什麼是職務作品?什麼是非職務作品?(4)本案中教師教案著作權的歸屬?為什麼?
答:(1)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創作成果。構成條件:屬於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現;具有獨創性或原創性;作品的表現形式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可感知性和可複製性;(2)文字作品是指用文字或等同於文字的各種符號(包括數字符號)來表達思想或情感的形式,包括小說、詩歌、論文、文書、日記等作品無論附著在什麼載體上,只要改文字形式得以顯示其存在,就屬於文字作品。高麗婭老師的教學教案是一個人的思想智慧寫成的,用以表達自己的思想或情感,在形成過程中沒有抄襲與剽竊,就有自己的獨創性,因此屬於文字作品。(3)職務作品是指作者與所在動作機構應具有勞動關係;創作的作品應當屬於作者的職責範圍;對作品使用屬於單位的正常業務範圍之內;不滿足上訴條件的屬於非職務作品。(4)該案例中高老師的教學教案屬於職務作品。她與該學校具有勞動關係,作為教師記載教學教案屬於職責範圍之內的事情,學校對於老師上交的教學教案有使用的權利。本案中的教師教案的職務作品的完成並未使用該學習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因其著作權屬於高老師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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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品的概念與條件?(2)教師教案是不是文字作品,為什麼?
(3)什麼是職務作品?什麼是非職務作品?(4)本案中教師教案著作權的歸屬?為什麼?
答:(1)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創作成果。構成條件:屬於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現;具有獨創性或原創性;作品的表現形式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可感知性和可複製性;(2)文字作品是指用文字或等同於文字的各種符號(包括數字符號)來表達思想或情感的形式,包括小說、詩歌、論文、文書、日記等作品無論附著在什麼載體上,只要改文字形式得以顯示其存在,就屬於文字作品。高麗婭老師的教學教案是一個人的思想智慧寫成的,用以表達自己的思想或情感,在形成過程中沒有抄襲與剽竊,就有自己的獨創性,因此屬於文字作品。(3)職務作品是指作者與所在動作機構應具有勞動關係;創作的作品應當屬於作者的職責範圍;對作品使用屬於單位的正常業務範圍之內;不滿足上訴條件的屬於非職務作品。(4)該案例中高老師的教學教案屬於職務作品。她與該學校具有勞動關係,作為教師記載教學教案屬於職責範圍之內的事情,學校對於老師上交的教學教案有使用的權利。本案中的教師教案的職務作品的完成並未使用該學習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因其著作權屬於高老師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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