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興良在2019年第5期《法治現代化研究》「民事欺詐和刑事欺詐的界分」一文中指出,民事欺詐屬於民事不法,刑事欺詐屬於刑事犯罪,兩者之間存在重大區分;但在司法實踐中兩者卻極易混淆。民事欺詐和刑事欺詐都以欺詐為其行為特徵,民事欺詐可以分為民事違約的欺詐和民事侵權的欺詐;與之對應,刑事欺詐可以分為虛假陳述的欺詐犯罪和非法占有的刑事詐騙。對於民事欺詐和刑事詐騙之間的區分,應當從欺騙內容、欺騙程度和非法占有目的這三個方面進行界分,從而為正確地認定刑事欺詐犯罪提供刑法教義學的根據。欺詐並不僅僅是民法問題,同時也是刑法問題。日本著名民法學家我妻榮指出:「一般地,欺詐發生民刑兩法上的效果。刑法努力致力於懲罰實施欺詐者,除去社會的危害,民法為受到欺詐者謀求其正當利益的保護。並且,民法為了這個目的,將欺詐作為侵權行為,承認由受害者提起損害賠償的請求和受害者撤銷因欺詐做出的意思表示脫離其拘束這樣兩種手段。但是,這種刑法的處罰與民法的損害賠償及撤銷的三個效果,分別有其目的,所以其要件不同。」刑法中的詐騙是在民法中的欺詐的基礎上演變而來的,對於刑法中的詐騙罪的理解必須以民法中的欺詐為背景進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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