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教唆犯的概念和我國刑法對教唆犯規定的原則。
教唉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具體地說,教唆犯是以勸說、利誘、授意、慫恿、收買、威脅以及其他方法,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意或者雖然有犯意但不堅定的人,使其決意實施自己所勸說、授意的犯罪以達到犯罪目的的人。
按照刑法第29條第1款的規定,對於教唆犯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這是對教唆犯處罰的一般原則。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這一規定是為了更好地維護青少年的合法權益。
按照刑法第29條第2款的規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種情況,在刑法理論上稱為教唆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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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唉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具體地說,教唆犯是以勸說、利誘、授意、慫恿、收買、威脅以及其他方法,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意或者雖然有犯意但不堅定的人,使其決意實施自己所勸說、授意的犯罪以達到犯罪目的的人。
按照刑法第29條第1款的規定,對於教唆犯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這是對教唆犯處罰的一般原則。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這一規定是為了更好地維護青少年的合法權益。
按照刑法第29條第2款的規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種情況,在刑法理論上稱為教唆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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