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作品原件上只有劉一守一人的署名。試分析劉一守不是該作品作者的可能性。
答:我國《著作權法》第11條第4款規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該項規定表明,在沒有相反證明的情況下,在作品原件或者複製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推定為該作品的作者。因此,根據該實例所提供的條件,可以初步推定劉一守是該作品的作者。
但是,在有相反證明的情況下,在作品原件或者複製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能不是作者,而沒有署名的人,可能是作者。因此,劉一守不是該作品作者的可能情況有:
(1)真正的作者因疏忽大意,誤將自己的姓名寫成了「劉一守」,而且劉一守也不是其筆名、假名等。
(2)真正的作者未曾在作品原件上署名,而劉一守是該作品原件的所有權人,於是擅自在該原件上以作者身份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3)此例所說的原件並不是該作品的真正原件,而是劉一守剽竊他人作品的原件,而後以作者身份在其剽竊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4)劉一守是該作品的實際創作者,但該作品是一件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品,其作者應當是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但劉一守卻以作者身份在該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5)劉一守是某領導人的秘書,該作品的確是其為領導撰寫的報告,但卻錯誤地在該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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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國《著作權法》第11條第4款規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該項規定表明,在沒有相反證明的情況下,在作品原件或者複製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推定為該作品的作者。因此,根據該實例所提供的條件,可以初步推定劉一守是該作品的作者。
但是,在有相反證明的情況下,在作品原件或者複製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能不是作者,而沒有署名的人,可能是作者。因此,劉一守不是該作品作者的可能情況有:
(1)真正的作者因疏忽大意,誤將自己的姓名寫成了「劉一守」,而且劉一守也不是其筆名、假名等。
(2)真正的作者未曾在作品原件上署名,而劉一守是該作品原件的所有權人,於是擅自在該原件上以作者身份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3)此例所說的原件並不是該作品的真正原件,而是劉一守剽竊他人作品的原件,而後以作者身份在其剽竊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4)劉一守是該作品的實際創作者,但該作品是一件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品,其作者應當是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但劉一守卻以作者身份在該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5)劉一守是某領導人的秘書,該作品的確是其為領導撰寫的報告,但卻錯誤地在該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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