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了兩份關於「奧拓」商標的爭議裁定,長安汽車(集團)有限公司和江南機器(集團)有限公司對這兩份裁定均有不同意見,分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記者今日獲悉,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已經作出一審判決,依法維持了商標評審委員會「奧拓」 註冊商標有效的裁定。
長安公司擁有指定使用於第12類微型轎車商品的第706751號「奧拓」商標和用於第12類客車、貨車、轎車、汽車零配件商品的第876763號「奧拓」商標。
江南公司於2004年10月18日向商評委提出了撤銷兩個「奧拓」商標的申請。理由為:「奧拓」汽車項目是我國兵器工業在「八五」期間引進的重點項目,兵器工業總公司決定由本系統內的長安機器製造廠、江南機器廠(江南公司前身)等四家企業共同生產奧拓轎車,統一使用「changan」主商標,車的左後分別使用「長安奧拓」、「江南奧拓」。江南公司自1993年起開始使用「奧拓」商標。長安機器製造廠分別於1994年4月22日、年12月9日申請註冊了「奧拓」商標,並於1995年4月17日、1999年11月23日分別申請轉讓給長安汽車有限責任公司(長安公司前身)。江南公司認為,從「奧拓」的歷史和現狀看,長安公司不應獨占「奧拓」商標,而只能註冊「長安奧拓」。
商評委於2006年5月24日分別作出商評字[2006]第 1526號裁定和商評字[2006]第1525號裁定,認為長安公司雖然在先申請註冊了「奧拓」商標,但鑒於「奧拓」一詞的歷史原因,任何一方在先取得「奧拓」商標專用權後,都不應由此而否定歷史以及排斥原共存者的正當合理使用。「江南奧拓」、「長安奧拓」事實上已成為相關公眾識別雙方商品的標誌,分別成為江南公司和長安公司所擁有的商標,這種基於歷史和長期並存使用所形成的商標權應受到法律保護。因此,商評委維持了爭議的第706751號「奧拓」商標及第876763號「奧拓」商標的註冊有效。
江南公司因對兩裁定不服,訴至法院稱:「奧拓」是否為車輛通用名稱和型號,直接影響到爭議商標是否應該被撤銷。因此,「奧拓」是否是車輛通用名稱和型號是「奧拓」商標爭議案的焦點問題。但商評委卻迴避此問題,沒有對此爭議進行審查,造成原裁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因此請求法院判令撤銷商評委的裁定。
長安公司亦對兩個裁定中的認定結論存有異議,訴至法院稱:商評委只能對是否撤銷長安公司「奧拓」商標作出裁決,而無權對江南公司和任何其他人使用「奧拓」商標是否合理等進行評審和作出認定。商評委的認定結論超越了商評委的職權範圍,並且適用法律錯誤、主要證據不足,直接損害了長安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因此請求法院在維持商評委的裁定的同時,撤銷商評委關於「江南奧拓」、「長安奧拓」商標可以並存至今的認定結論。
針對長安汽車(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起訴理由,一中院認為,「奧拓」項目是我國兵器工業「八五」期間的重點項目。根據國務院和中央專委的決定,中國兵器工業總公司決定本系統內的長安機器製造廠、江南機器廠等四家共同生產奧拓微型轎車。雖然長安汽車公司單獨申請了「奧拓」商標,亦不能排除其餘三家企業按相關行政批覆使用「奧拓」商標的權利。由於江南機器公司與江南機器廠存在法律上的承繼關係,商標評審委員會得出「江南奧拓」和「長安奧拓」經過多年並存使用,上述含有「奧拓」文字的商標並存至今有其事實基礎和客觀合理性的結論具有事實依據。
針對江南機器(集團)有限公司的起訴理由,一中院認為,江南機器(集團)有限公司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的撤銷申請書中,並未將「奧拓」是車輛通用名稱和型號作為申請撤銷的理由,也未將商標法中與通用名稱相關的條文作為法律依據。商標轉讓行為雖然在形式上存在瑕疵,但並無證據證明該轉讓違反了當事人的真實意志,或存在欺騙手段,商標評審委員會對此問題的認定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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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安公司擁有指定使用於第12類微型轎車商品的第706751號「奧拓」商標和用於第12類客車、貨車、轎車、汽車零配件商品的第876763號「奧拓」商標。
江南公司於2004年10月18日向商評委提出了撤銷兩個「奧拓」商標的申請。理由為:「奧拓」汽車項目是我國兵器工業在「八五」期間引進的重點項目,兵器工業總公司決定由本系統內的長安機器製造廠、江南機器廠(江南公司前身)等四家企業共同生產奧拓轎車,統一使用「changan」主商標,車的左後分別使用「長安奧拓」、「江南奧拓」。江南公司自1993年起開始使用「奧拓」商標。長安機器製造廠分別於1994年4月22日、年12月9日申請註冊了「奧拓」商標,並於1995年4月17日、1999年11月23日分別申請轉讓給長安汽車有限責任公司(長安公司前身)。江南公司認為,從「奧拓」的歷史和現狀看,長安公司不應獨占「奧拓」商標,而只能註冊「長安奧拓」。
商評委於2006年5月24日分別作出商評字[2006]第 1526號裁定和商評字[2006]第1525號裁定,認為長安公司雖然在先申請註冊了「奧拓」商標,但鑒於「奧拓」一詞的歷史原因,任何一方在先取得「奧拓」商標專用權後,都不應由此而否定歷史以及排斥原共存者的正當合理使用。「江南奧拓」、「長安奧拓」事實上已成為相關公眾識別雙方商品的標誌,分別成為江南公司和長安公司所擁有的商標,這種基於歷史和長期並存使用所形成的商標權應受到法律保護。因此,商評委維持了爭議的第706751號「奧拓」商標及第876763號「奧拓」商標的註冊有效。
江南公司因對兩裁定不服,訴至法院稱:「奧拓」是否為車輛通用名稱和型號,直接影響到爭議商標是否應該被撤銷。因此,「奧拓」是否是車輛通用名稱和型號是「奧拓」商標爭議案的焦點問題。但商評委卻迴避此問題,沒有對此爭議進行審查,造成原裁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因此請求法院判令撤銷商評委的裁定。
長安公司亦對兩個裁定中的認定結論存有異議,訴至法院稱:商評委只能對是否撤銷長安公司「奧拓」商標作出裁決,而無權對江南公司和任何其他人使用「奧拓」商標是否合理等進行評審和作出認定。商評委的認定結論超越了商評委的職權範圍,並且適用法律錯誤、主要證據不足,直接損害了長安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因此請求法院在維持商評委的裁定的同時,撤銷商評委關於「江南奧拓」、「長安奧拓」商標可以並存至今的認定結論。
針對長安汽車(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起訴理由,一中院認為,「奧拓」項目是我國兵器工業「八五」期間的重點項目。根據國務院和中央專委的決定,中國兵器工業總公司決定本系統內的長安機器製造廠、江南機器廠等四家共同生產奧拓微型轎車。雖然長安汽車公司單獨申請了「奧拓」商標,亦不能排除其餘三家企業按相關行政批覆使用「奧拓」商標的權利。由於江南機器公司與江南機器廠存在法律上的承繼關係,商標評審委員會得出「江南奧拓」和「長安奧拓」經過多年並存使用,上述含有「奧拓」文字的商標並存至今有其事實基礎和客觀合理性的結論具有事實依據。
針對江南機器(集團)有限公司的起訴理由,一中院認為,江南機器(集團)有限公司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的撤銷申請書中,並未將「奧拓」是車輛通用名稱和型號作為申請撤銷的理由,也未將商標法中與通用名稱相關的條文作為法律依據。商標轉讓行為雖然在形式上存在瑕疵,但並無證據證明該轉讓違反了當事人的真實意志,或存在欺騙手段,商標評審委員會對此問題的認定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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