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涉嫌挪用資金罪的犯罪嫌疑人沈某某申請不予批捕。
事實與理由
犯罪嫌疑人沈某某因涉嫌挪用資金罪一案,於2018年5月12日被青島市辛安派出所刑事拘留,現羈押於青島市第二看守所。根據犯罪嫌疑人沈某某的家屬的請求,結合其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96條之規定,特為其提出不予批捕申請,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沈某某系初犯偶犯,申請人願意以人保或財保的方式為犯罪嫌疑人沈某某提供保證。
二、犯罪嫌疑人沈某某已將挪用的資金歸還公司,公司已出具諒解書,公司的財產利益並無任何實質損害。
三、對沈某某不予批捕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
1、沈某某涉嫌罪名是挪用資金罪,屬經濟型犯罪,而非暴力型犯罪,人身危險性較低。
2、本案挪用資金罪的事實較清楚,沈某某不予批捕不具有偽造證據、串供的可能性。
3、沈某某以往沒有任何前科劣跡,即使構成犯罪,屬初犯,犯罪的主觀惡性較小。
4、沈某某在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行為,不存在隱瞞、翻供情形。
基於以上理由,並結合本案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申請人認為:對犯罪嫌疑人沈某某採取不予批捕是合法、合理、合情的,懇請檢察機關予以批准。如果檢察機關批准對沈某某不予批捕、其家人將督促其隨傳隨到,積極配合檢察機關辦理案件。
此致。
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檢察院。
本文章摘自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事實與理由
犯罪嫌疑人沈某某因涉嫌挪用資金罪一案,於2018年5月12日被青島市辛安派出所刑事拘留,現羈押於青島市第二看守所。根據犯罪嫌疑人沈某某的家屬的請求,結合其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96條之規定,特為其提出不予批捕申請,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沈某某系初犯偶犯,申請人願意以人保或財保的方式為犯罪嫌疑人沈某某提供保證。
二、犯罪嫌疑人沈某某已將挪用的資金歸還公司,公司已出具諒解書,公司的財產利益並無任何實質損害。
三、對沈某某不予批捕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
1、沈某某涉嫌罪名是挪用資金罪,屬經濟型犯罪,而非暴力型犯罪,人身危險性較低。
2、本案挪用資金罪的事實較清楚,沈某某不予批捕不具有偽造證據、串供的可能性。
3、沈某某以往沒有任何前科劣跡,即使構成犯罪,屬初犯,犯罪的主觀惡性較小。
4、沈某某在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行為,不存在隱瞞、翻供情形。
基於以上理由,並結合本案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申請人認為:對犯罪嫌疑人沈某某採取不予批捕是合法、合理、合情的,懇請檢察機關予以批准。如果檢察機關批准對沈某某不予批捕、其家人將督促其隨傳隨到,積極配合檢察機關辦理案件。
此致。
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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