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生前與石某創作一部《生物遺傳學》,並與春陽出版社簽訂圖書出版合同。石某認為這部著作就是她與周某合作作品,著作權應由她倆共同享有,現在周某去世,著作權就應該由其一人享有了。於就是,她獨得了出書的稿酬。周某的子女得知後,起訴石某侵犯了她們作為周某的繼承人所應享有的著作權。請問,周某的子女的起訴理由合理不。
答:合理。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九條規定:「著作權屬於公民的,公民死亡後,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因此,周某的繼承人就是可以繼承相關全權利的。另根據《中華人民共與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後,其對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由其她合作作者享有。」周某去世後,其子女提出繼承其著作權權利,石某不能拿獨享該書的稿酬,周某子女的起訴就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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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合理。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九條規定:「著作權屬於公民的,公民死亡後,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因此,周某的繼承人就是可以繼承相關全權利的。另根據《中華人民共與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後,其對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由其她合作作者享有。」周某去世後,其子女提出繼承其著作權權利,石某不能拿獨享該書的稿酬,周某子女的起訴就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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