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叫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就是指被繼承者的兒女先於被繼承者身亡,身亡的兒女的小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者的財產的規章制度。
二、代位繼承權的範疇是如何的。
代位繼承是和本位繼承相對性應的這種繼承規章制度,是法定繼承的這種獨特狀況。它就是指被繼承者的兒女先於被繼承者身亡時,由被繼承者兒女的小輩直系血親替代先身亡的老人直系血親繼承被繼承者財產的這項法定繼承規章制度,別稱簡接繼承、租賃繼承。代位繼承人的條件和範圍。
三、代位繼承的法律法規有什麼?
《繼承法》第十一條要求「被繼承者的兒女先於被繼承者身亡的,由被繼承者的兒女的小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通常只有繼承他的爸爸或是媽媽應由繼承的財產市場份額。」。
從而,代位繼承應具有下列標準:
1、具有繼承權的被代位人於繼承剛開始前身亡。在我國現行標準繼承法要求,以被代位人先於被繼承者身亡為代位繼承產生的惟一緣故,只能在被代位人先於被繼承者身亡(包含自然死亡與宣告死亡)時,能夠產生代位繼承。若繼承者喪生被繼承者身亡以後,則因繼承早已剛開始,繼承者只能自主繼承,而不容易產生代位繼承。於此類情況下,如繼承者並未都還沒實際上接納財產,只有產生轉繼承,而不產生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的條件和範圍。
2、被代位人是被繼承者的兒女。依在我國現繼承法的要求,代位繼承只有產生於被繼承者的兒女先於被繼承者身亡的情況下,被繼承者的親生子女、養兒女和有撫養關聯的繼子女,都得為被代位繼承人。因而,只能被繼承者的兒女能夠變成被代位人,別的繼承者都不可以變成被代位人。除此之外,別的繼承者於繼承剛開始前身亡時,不產生代位繼承。
3、被代位人未喪失繼承權。我國現行繼承法未明確規定,在被代位人喪失繼承權的情形下,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可否代位繼承。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因此,被代位人未喪失繼承權是代位繼承發生的一個條件。
4、代位人為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依我國現行繼承法的規定,只有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才有代位繼承權。因此,被代位人的其他親屬,例如,配偶、侄子女、兒媳或女婿等,都無代位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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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繼承人的條件和範圍[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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