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是商品經濟社會中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它能極大地活躍市場和促進經濟的發展。在借貸、購銷、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可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的實現。債權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防範擔保活動中的風險:
1、債務人必須提供合格的擔保人。
根據我國擔保法規定,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在實踐中應注意,對於上述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債權人可以委託律師對其資信進行調查,以查明擔保人的擔保能力。
2、債務人必須提供合格的抵押物、質押物。
債務人提供的抵押物、質押物須符合法律的規定。要特別指出的是,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權;(二)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一般不能抵押;(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對於動產質押,債權人必須對動產進行調查,查明動產是否有權利限制等狀況。對於權利質押,債權人除查明權利的權屬狀況外,另須特別注意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還適用公司法中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考慮可能的法律障礙。
3、抵押、質押中的登記問題。
擔保法規定了某些特定財物的抵押和出質必須經登記後生效。例如:(一)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三)以林木抵押的;(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五)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上述財產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又如: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擔保實務中情況比較複雜,債務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並不限於上述三個方面考慮來防範和減小可能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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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債務人必須提供合格的擔保人。
根據我國擔保法規定,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在實踐中應注意,對於上述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債權人可以委託律師對其資信進行調查,以查明擔保人的擔保能力。
2、債務人必須提供合格的抵押物、質押物。
債務人提供的抵押物、質押物須符合法律的規定。要特別指出的是,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權;(二)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一般不能抵押;(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對於動產質押,債權人必須對動產進行調查,查明動產是否有權利限制等狀況。對於權利質押,債權人除查明權利的權屬狀況外,另須特別注意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還適用公司法中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考慮可能的法律障礙。
3、抵押、質押中的登記問題。
擔保法規定了某些特定財物的抵押和出質必須經登記後生效。例如:(一)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三)以林木抵押的;(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五)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上述財產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又如: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擔保實務中情況比較複雜,債務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並不限於上述三個方面考慮來防範和減小可能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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