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7月4日,原告王靜與股東劉雲、黃龍共同成立了被告江西省昌達玻業有限公司。原告占股份8%,股東劉雲占股份90%,黃龍占股份2%,由股東劉雲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一年後,股東之間內部矛盾不斷,原告王靜多次要查閱和複製公司財務賬目,但是一直未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而被公司拒絕。2013年12月2日,原告王靜以被告拒不提供會計賬簿供其查閱、複印為由訴諸本院。
【分歧】。
第一種觀點:原告王靜有權查閱公司會計賬簿,但是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且原告無權複印公司會計賬簿。
第二種觀點:原告王靜不需提交書面查閱會計賬簿申請,公司應該向股東提供會計賬簿查閱並股東有權複印公司的會計賬簿。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覆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本案中,原告享有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權利但是不能複印會計賬簿,但原告未向公司提交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書面申請,故不能直接到法院提起訴訟。因此,原告應先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如果公司拒絕提供查閱,此時,股東可以向法院提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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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要查閱公司會計賬目需如何處理[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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