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金寶是某工廠工人,1966年經人介紹與孫甜妹結婚,並生有一子。1981年,夏的同事趙曉蘭與郭玉虎自由戀愛結婚,並生有兩個女兒。由於夏和趙是鄰居,關係一直不錯。1988年,夏自己開辦了一個加工廠,聘請趙為工廠會計。由於工作上的往來較多,兩人關係開始不正常並發展到非法同居。此事被各自的家人知道後,引起兩個家庭間的矛盾。夏覺得這樣下去終究不是辦法,決定遠走他鄉,就將此念告訴趙曉蘭。趙得知後傷心欲絕,想尋短見。夏不忍心,於1990年10月帶著趙逃往南方某城市,兩人靠做小本買賣生活,對外以夫妻相稱。兩人共同生活兩年之久,並生養一子。2003年3月,夏金寶的妻子孫甜妹得知趙、夏的下落,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趙、夏二人的非法同居關係,並對兩人的違法行為予以處罰。經審理,法院以重婚罪判處趙曉蘭有期徒刑1年,夏金寶有期徒刑1年6個月,兩人的非法婚姻關係予以解除。為什麼夏金寶和趙曉蘭的行為構成重婚罪?
答:本案主要涉及一夫一妻制原則。所謂一夫一妻制原則,是指任何人不得同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在婚姻終止前不得再行結婚;不符合一夫一妻原則的不予辦理結婚登記;重婚不具有婚姻效力。一切公開的或者隱蔽的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的兩性關係都是非法的,兩性關係只能存在於有合法婚姻的夫妻之間。違反一夫一妻原則,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按重婚罪受到刑罰制裁。重婚有事實上的重婚與法律上的重婚兩種,其中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構成法律上的重婚;雖未經結婚登記,但確與他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則構成事實上的重婚。本案中,夏金寶和趙曉蘭是從1990年10月開始逃往他鄉、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21日《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2條的規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後,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同居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如同居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第3條規定:白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係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頒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開始實施,由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趙、夏二人1990年10月開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他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事實發生在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之前。所以,他們之間的同居關係構成事實婚姻關係。趙、夏二人明知各自都有配偶,仍舊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生活構成了事實重婚,根據我國婚姻法第2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3條規定:「禁止重婚」。又根據我國原刑法第180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趙、夏二人的行為構成了重婚罪,應該予以刑罰處罰。(我國新《刑法》第258條對重婚罪作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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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該行為為何構成重婚罪[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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