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間常說的「父債子還」,是否具有法律的剛性約束,法律對此又是如何規定的呢?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近日對一起「父債子還」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須在繼承其父親的遺產範圍內償還原告借款。老人楊金去世後發現其生前有債務,楊清在多次向楊金的前妻鄒榮和子女楊勇、楊福追收餘款未果的情況下,遂將三人訴訟到法院,要求三被告償還借款13100元。債務人生前所欠債務該誰來還呢?我們來看一下。
案情簡介:老人去世後發現其生前有債務
經查明,楊金與鄒榮系夫妻,並育有一子楊勇、一女楊福,楊金與鄒榮於1994年在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楊金於2002年5月向楊清借款25100元,並向楊清出具了2張借條,在2張借條的借款人落款處簽名均為楊金、周雲。楊金於2012年4月17日死亡,生前楊金償還了楊清12000元,尚欠13100元未歸還。楊金死亡後,楊清在多次向楊金的前妻鄒榮和子女楊勇、楊福追收餘款未果的情況下,遂將三人訴訟到法院,要求三被告償還借款13100元。
法院判決:子女繼承遺產須先還債
法院經審理認為,由於原告楊清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欠條上的「周雲」與楊金之妻「鄒榮」系同一人,也不能證明鄒榮系死者楊金的法定繼承人,法院對原告要求鄒榮償還死者楊金生前所欠自己債務的請求不予支持。而三被告經過法院的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出書面答辯意見,視為自動放棄抗辯權利。作為死者楊金的法定繼承人,被告楊勇、楊福應當在繼承其父親遺產範圍內償還原告楊清的借款。
律師說法:
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也就是說「父債」不一定要「子還」,而是有條件的償還。同時,對於訴訟,當事人應積極參與,這樣不但會更有利於法官了解案件情況,還能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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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突然去世,債務人生前所欠債務該誰來還[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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