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4年8月22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某某酒店裝修勞務清包簽署《分部安裝合同》。合同約定:工程總價款為394萬,每月按照工程進度付款90%,工程完工付款進度到達95%,結算完成後付款至總結算價款的97%,剩餘3%作為保修費在保修期滿後30日內支付完畢。
工程完工後,2015年7月1日,被申請人歐某某與申請人做完結算,雙方確認勞務總價款為3964177元,保修費118925元,應該當期支付3845252元,實際支付347萬元,應噹噹期支付餘款375252元。結算後,被申請人一直沒有支付尾款,2017年7月後,保修期已經到期,被申請人仍然不支付剩餘的工程尾款和保修費。為此請求:1、裁決三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勞務承包質保金人民幣118925元及延期返還利息損失5648.94元(以人民銀行基準貸款年息4.75%從2017年7月1日暫計算至2018年7月1日,以後順延計算至實際支付完畢止);2、裁決三被申請人支付欠付申請人工程款375252元,並支付延期付款利息52535.28元(以人民銀行基準貸款年息4.75%從2017年7月1日暫計算至2018年7月1日,以後順延計算至實際支付完畢止);3、裁決三被申請人承擔本案仲裁費。
被申請人黃某、歐某某共同答辯:一是本案的基本事實是:1、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存在勞務清包合同的事實;2、答辯人向被答辯人已付347萬元的工程款;3、答辯人代付墊付被答辯人所聘請的施工工人蒲某某工亡賠償款90萬元及醫療費18412.20元。二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並未辦理工程結算,被答辯人訴請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三是答辯人業已足額支付被答辯人工程款。四是被答辯人訴請保證金應依法結算後,據實核付。綜合上述,請求依法裁定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仲裁請求。
被申請人匡某未到庭參加庭審,但向仲裁庭提交了《關於(2018)張仲通字x號的答辯說明》和《某某酒店外牆裝飾工程施工合同》。其答辯意見是:一是完全尊重合同協議;二是勞務合同上名義上由黃某、歐某某、匡某簽字,實際支付與履行為黃某名義下某某建材商行。付款責任應由某某建材商行承擔;三是該勞務工程量沒有經本人確認,我沒有看到也未收到結算書,也沒有履行簽字程序,故我不同意本次仲裁請求及利息的請求;四是本項目在施工過程中出現安全事故,我個人認為申請人韓某某隊伍應該也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全部責任不應由我們三人承擔,如果要承擔也應是某某建材商行承擔。
【爭議焦點】。
一是關於工程結算及利息問題?二是關於施工事故的責任分擔問題。
1.關於工程結算及利息問題。仲裁庭認為,被申請人歐某某作為合同甲方在施工現場的管理人員,在結算書上的簽字應當代表合同的甲方,另外兩被申請人對結算書上的內容了解具有蓋然性,吊籃移動的事實客觀存在,被申請人沒有證據抗辯吊籃移動工時費的承擔,所以,涉案合同的勞務總價款、保修費均應以應結算書為準。仲裁庭認定涉案工程的勞務費總額為3964177.00元、保修費118925.00元,被申請人應支付勞務費3845252.00元,已經支付3470000.00元,尚欠餘款375252.00元。被申請人歐某某在結算書上簽字的時間為2015年11月28日,所以,勞務費利息應當自歐某某在結算書上簽字次日起算。
2.關於施工事故的責任分擔問題。仲裁庭認為,申請人韓某某的雇員蒲某某在施工過程中發生施工事故,雙方都參與了事件的處理,且已實際處理完結,雙方簽訂的合同中對傷亡事故進行了約定,且被申請人以墊付醫療費、賠償金為由進行抗辯,所以對被申請人支付蒲某某醫療費、賠償金的處理涉及勞務費的最終認定,屬本案處理範圍。合同雙方均未提交申請人韓某某具有安全生產條件的證據,仲裁庭認為,合同雙方均沒有提交證據證明韓某某具有從事高空安全生產的條件,合同雙方當事人對事故的發生均有過錯,應承擔連帶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雇員蒲某某的醫療費、賠償金共計918412.20元,由本案當事人平均分擔,各承擔25%。即各承擔229603.05元。
綜上,根據合同的質保期約定,本案並未超過仲裁時效,被申請人尚欠申請人勞務費375252.00元,在減去申請人韓某某應當承擔的事故理療費、賠償金229603.05元後,被申請人黃某、歐某某、匡某應給申請人韓某某支付剩餘勞務費145648.95元、質保金118925.00元,並從2015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照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
【裁決結果】。
(一)被申請人黃某、歐某某、匡某給申請人韓某某支付勞務費145648.95元、質保金118925.00元共計264573.95元,並從2015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照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支付欠款餘額利息,息隨本清。
(二)被申請人黃某、歐某某、匡某對第(一)項裁決承擔連帶支付責任。
(三)駁回申請人韓某某的其他仲裁請求。
【相關法律法規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條: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四條: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四十二條: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一條: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結語和建議】。
此案仲裁程序合法,裁決結果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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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對被申請人就酒店裝修安裝合同糾紛提起仲裁案[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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