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制定了《最高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建立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布制度。該制度誕生的出發點和使命就是促進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
具有「有能力履行卻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抗拒、妨礙執行」、違反「限高令」違反「限制消費另」等等失信和不利於執行的行為人均會被列入法院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名單,期限是二年;極端情況下可能長達三年。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也可能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進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者,基本失去銀行貸款以及信用業務的機會,「限消令」和「限高令」也是威力巨大,幾乎讓想做點什麼的失信被執行人本人及失信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寸步難行?
這項制度在越是透明和誠信的環境里,殺傷力越大。尤其是現在信息化,和大數據產業的飛速發展,失信和不誠信者,生存空間越窄。
最高法院工作報告稱「基本解決執行難」,就是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執行工作嚴格遵守執行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取得的重大突破性成果,具有劃時代意義。
該制度對刪除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主要是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法院裁定或者決定不予執行等;個別情況下申請執行人提出申請,法院准許的,可以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情況下,有條件刪除失信被執行人信息。也就是說,該項制度嚴格服務於法院執行工作,並有效促進法院執行。
既然,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申請刪除,實踐中,就有被申請執行人商請申請法院刪除失信人信息。對此,法院審查同意的,是可以刪除像人失信被執行人信息的。在這裡,可能會出現一些問題或者誤解:刪除了失信被執行人信息,被執行人的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義務就免除了。這是嚴重誤解:只要不是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情況下的刪除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或者法院裁定或者決定終結執行或者不予執行,被申請執行的執行義務不會隨著失信人信息的刪除而免除履行義務。
從根本上講,法院之所以同意申請人的刪除失信人信息申請,本質上還是創造條件,促使被執行人履行法定義務。真可謂是,失之毫釐,差之千里。
所有抱著逃避責任的僥倖,最終都要承擔更嚴重的法律責任。
對被執行人來講,最好的辦法就是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這才是標本兼治的根本辦法。
在實踐中,遇到的個別未履行完畢法定義務,有條件被刪除失信人信息的個例,還 是很為他們擔心的。因為,其中不少人自以為萬事大吉了!問題就是出在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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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與履行義務注意要點[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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