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2017年03月03日23時,王某駕駛貨車在貴畢公路65km+800米處與郭某某駕駛的轎車相撞後,又與龍某某駕駛的轎車相撞,王某當場死亡。該事故經交警隊認定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王某的母親周某某向法院起訴,要求郭某某、龍某某及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原告作為王某的近親屬,系賠償權利人,請求賠償,符合法律規定。本案中所涉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作為本案劃分責任的依據。對於保險公司的賠償,交強險是為了維護社會大眾利益而以法律形式強制推行的保險,其主要目的是為了讓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夠獲得基本保障,具有社會公益屬性,故對被保險車輛出現交通事故導致被保險車輛以外第三人人身損害的,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律師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及第二款「 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的規定,因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死者系事故全責方,家屬也可以要求無責方承擔死亡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交強險限額。
一般發生交通事故後雙方都是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的,但是在有些情況下,可能是一方導致的交通事故,那麼那一方就需要承擔全部的事故責任,但是在這種情況下要求,無責方也是需要賠償一定的金額的,因為事故方已經造成了很大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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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全責方死亡家屬能要求無責方賠償嗎[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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