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歲的范江是我市一家商貿公司的老總。這個人其貌不揚,卻很花心,有一個小他18歲的情婦叫顧小敏。
2012年6月,顧小敏的丈夫白建發現了妻子出軌的事,與她離婚,顧小敏凈身出戶。
2013年春天,范江的老婆也知道了他出軌的事,聯合兒女給范江施壓,他不得不向顧小敏提出分手。
顧小敏不同意分手,還說自己為了他把婚都離了,堅決要求范江娶她。
顧小敏說:「你不娶我也行,那就給我30萬元分手費。」范江同意了。於是,范江寫下了一張「欠顧小敏30萬元整,十日內還清,欠款人范江,2013年4月15日。」的欠條。幾個月後,范江給了顧小敏12萬元,希望她好好過自己的日子,今後不要再打擾自己。
2014年5月,顧小敏找到范江,討要餘下的18萬元。范江稱,自從老婆知道她在外麵包養情人後,自己連零花錢都沒了,所以根本無錢給她,希望顧小敏放他一馬。可是,顧小敏卻不依不饒地討要,最後范江乾脆關了手機,連公司也不去了。
8月初,顧小敏將范江起訴到法院,要求他償還借自己的剩餘18萬元。
一審判決:
法院認定借條有效。
接到法院的傳票,范江非常生氣。他覺得跟顧小敏做情人是你情我願的事,而且在兩人交往期間,自己也沒少給她好處,即使分手後,他還給她12萬元,她怎麼能把自己告上法庭呢?一旦付諸法律,自己是輸是贏,還真不好說?
為了確保萬無一失,他找到了黑龍江慶大律師事務所的李賢偉主任。
李賢偉認為,雙方不存在真實的債權債務關係,索要「分手費」是違背公序良俗的事,法律應該不支持顧小敏的訴訟請求。
聽到李賢偉律師的分析,范江心裡有了底。
去年10月,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原告顧小敏訴稱,被告范江於2013年以生意需要周轉為名,向自己一次性借30萬元,同時他打了欠條。現被告已償還12萬元,剩餘18萬元至今未還。
被告范江辯稱,原、被告曾是情人關係,雙方不存在債權債務關係,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依職權調取銀行查詢單一組。原告對證據真實性無異議,認為該證據能從側面證明原告尚有其它存款。被告對真實性無異議,但是認為在2013年一年中,原告所有的銀行查詢資料中,沒有一筆單據超過2萬元,累計所有錢款都沒超過5萬元,因此其根本沒有資金實力履行其所謂的借款行為。
一審法院最後認為,被告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有能力按照自己的意志做出民事行為,對其作出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被告對給原告出具有欠條無異議,雖辯解雙方沒有真實的借貸關係,但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能夠預知自己出具欠條的行為所能產生的法律後果,被告也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證實其出具欠條時受到脅迫或欺詐,原、被告間借貸關係成立,且被告在庭審中認可其給原告出具欠條後,另外償還原告12萬元。這一事實,對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係予以佐證,故被告應按約定償還借款。同時,被告雖主張基於原、被告的情人關係,雙方不存在債權債務,並提交了相應的證據,但其無法否定雙方此筆債務的存在。故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判決范江於本判決生效後三日內,一次性償還原告顧小敏借款18萬元,被告范江於2014年4月26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原告顧小敏支付逾期還款利息。
【法律解讀】。
女方敗在無法證明「她有錢」,原告對30萬元的來源陳述不清,且無其它相關證據予以證明借款交付履行的事實,故民間借貸法律關係無法確認。
范江不服一審法院的判決,將本案上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期間,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均未向法庭提交新證據。
李賢偉律師在法庭上闡述了他的代理意見。他說,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借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本案中,被上訴人顧小敏稱其一次性借給被上訴人30萬元,但沒有其它證據佐證,一審法院認定這是原告的資金來源之一,與情理不符。另外被上訴人在借款時,其銀行存款記錄只有幾萬元。故上訴人對於30萬元的來源陳述不清。屢次庭審中,陳述存在多處矛盾,不能合理解釋,且無其它相關證據予以證明借款交付履行的事實,僅憑一張欠條無法證明雙方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係或其它經濟關係,故民間借貸法律關係無法確認。
法院採信了李賢偉律師的辯論意見,結合庭審中查明的事實,依據《合同法》第210條、《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70條第1款,於近日下達了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原審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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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顧小敏的丈夫白建發現了妻子出軌的事,與她離婚,顧小敏凈身出戶。
2013年春天,范江的老婆也知道了他出軌的事,聯合兒女給范江施壓,他不得不向顧小敏提出分手。
顧小敏不同意分手,還說自己為了他把婚都離了,堅決要求范江娶她。
顧小敏說:「你不娶我也行,那就給我30萬元分手費。」范江同意了。於是,范江寫下了一張「欠顧小敏30萬元整,十日內還清,欠款人范江,2013年4月15日。」的欠條。幾個月後,范江給了顧小敏12萬元,希望她好好過自己的日子,今後不要再打擾自己。
2014年5月,顧小敏找到范江,討要餘下的18萬元。范江稱,自從老婆知道她在外麵包養情人後,自己連零花錢都沒了,所以根本無錢給她,希望顧小敏放他一馬。可是,顧小敏卻不依不饒地討要,最後范江乾脆關了手機,連公司也不去了。
8月初,顧小敏將范江起訴到法院,要求他償還借自己的剩餘18萬元。
一審判決:
法院認定借條有效。
接到法院的傳票,范江非常生氣。他覺得跟顧小敏做情人是你情我願的事,而且在兩人交往期間,自己也沒少給她好處,即使分手後,他還給她12萬元,她怎麼能把自己告上法庭呢?一旦付諸法律,自己是輸是贏,還真不好說?
為了確保萬無一失,他找到了黑龍江慶大律師事務所的李賢偉主任。
李賢偉認為,雙方不存在真實的債權債務關係,索要「分手費」是違背公序良俗的事,法律應該不支持顧小敏的訴訟請求。
聽到李賢偉律師的分析,范江心裡有了底。
去年10月,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原告顧小敏訴稱,被告范江於2013年以生意需要周轉為名,向自己一次性借30萬元,同時他打了欠條。現被告已償還12萬元,剩餘18萬元至今未還。
被告范江辯稱,原、被告曾是情人關係,雙方不存在債權債務關係,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依職權調取銀行查詢單一組。原告對證據真實性無異議,認為該證據能從側面證明原告尚有其它存款。被告對真實性無異議,但是認為在2013年一年中,原告所有的銀行查詢資料中,沒有一筆單據超過2萬元,累計所有錢款都沒超過5萬元,因此其根本沒有資金實力履行其所謂的借款行為。
一審法院最後認為,被告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有能力按照自己的意志做出民事行為,對其作出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被告對給原告出具有欠條無異議,雖辯解雙方沒有真實的借貸關係,但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能夠預知自己出具欠條的行為所能產生的法律後果,被告也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證實其出具欠條時受到脅迫或欺詐,原、被告間借貸關係成立,且被告在庭審中認可其給原告出具欠條後,另外償還原告12萬元。這一事實,對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係予以佐證,故被告應按約定償還借款。同時,被告雖主張基於原、被告的情人關係,雙方不存在債權債務,並提交了相應的證據,但其無法否定雙方此筆債務的存在。故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判決范江於本判決生效後三日內,一次性償還原告顧小敏借款18萬元,被告范江於2014年4月26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原告顧小敏支付逾期還款利息。
【法律解讀】。
女方敗在無法證明「她有錢」,原告對30萬元的來源陳述不清,且無其它相關證據予以證明借款交付履行的事實,故民間借貸法律關係無法確認。
范江不服一審法院的判決,將本案上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期間,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均未向法庭提交新證據。
李賢偉律師在法庭上闡述了他的代理意見。他說,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借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本案中,被上訴人顧小敏稱其一次性借給被上訴人30萬元,但沒有其它證據佐證,一審法院認定這是原告的資金來源之一,與情理不符。另外被上訴人在借款時,其銀行存款記錄只有幾萬元。故上訴人對於30萬元的來源陳述不清。屢次庭審中,陳述存在多處矛盾,不能合理解釋,且無其它相關證據予以證明借款交付履行的事實,僅憑一張欠條無法證明雙方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係或其它經濟關係,故民間借貸法律關係無法確認。
法院採信了李賢偉律師的辯論意見,結合庭審中查明的事實,依據《合同法》第210條、《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70條第1款,於近日下達了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原審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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