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兩人共同創作一部長篇小說。初稿完工後,兩人都不滿意,打算抽時間再作修改。乙幾次與甲商量儘早修改,甲一直抽不出時間。過了一段時間,甲再未問過此事。於是,乙請丙幫助共同修改完稿,期間丁曾幫助收集過一些資料。稿件在未經重大修改基礎上進行了潤色和文字性修改,後予以發表,署名乙、丙,出書後受到社會各界的好評。某劇作家a根據某製片人王某的要求將其改編成電影劇本,但未徵得小說作者的同意。王某拿到劇本後聘請著名導演張某將其拍成電影,放映後引起轟動,其中片頭曲和主題歌分別由李某和吳某創作。陳某和周某隨即將作品譯成朝鮮文,在國內出版,但事後也未徵得原著作者的同意。其錄像製作公司看到電影這樣受歡迎,又將其拍成錄像帶準備向海外發行。在此期間,因這部小說獲得如此大的成功,某報社發表了一篇評論員文章,稱其為「新世紀」開山之作,這篇文章被許多家報刊和雜誌轉載。與此同時,某音像出版社看到電影主題歌這樣流行,就將其收錄進一盤言情歌曲磁帶中出版發行,並將其作為主題歌曲。小說原著也被多家圖書館收藏,某大學中文系從該校圖書館中複製了15本作為教學之用。現問:
(1)若甲認為其也參加了創作,而且小說也確實和初稿絕大部分相同,因此也要求享有著作權,其要求是否合法。
(2)若丁也要求享有著作權,丁的要求是否合法。
(3)劇作家a是否侵權。
(4)假設王某(製片人)徵求了原著作者同意後將其攝製成影片,請問王某享有著作權嗎?若有,是什麼樣的權利?
(5)導演張某認為其也應享有著作權,因此對電影發行後獲得的利潤其也有份,張某的看法是否正確。
(6)陳某和吳某各享有哪一部分作品的著作權。
(7)陳某和周某是否侵犯了原著作者的著作權。
(8)假設錄像製作公司根據原著拍成錄像,雖徵求了原著者的同意,但稱該作品已經發表,可以不支付報酬,對嗎?
(9)報刊和雜誌轉載某報的評論員文章,是否須事先徵得該報同意,支付報酬。
(10)音像出版社發行包含影片片頭曲的磁帶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權。
(11)某大學圖書館複製原著是否侵權?為什麼?
答:(1)甲的要求是合法的。
(2)丁的要求是不合法的。
(3)a侵害了原著作者的著作權。
(4)王某享有著作權。
(5)張某的看法不完全正確。張某作為影片的導演,享有署名權,應予保護。但是,張某無權分享電影發行後所獲利潤。
(6)李某享有插曲署名權,吳某享有主題歌署名權。
(7)陳某侵犯了原著作權人的著作權,周某不視為侵權。
(8)不對。應取得原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9)無需徵得同意,也不需支付報酬。
(10)侵犯了他人著作權。
(11)此為合理使用他人作品,不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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