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執行難」備受社會關注,然而「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如果被執行人沒有財產,那就是「執行不能」了,屬於申請執行人應該承擔的風險。然而,對於辛辛苦苦取得一紙生效判決的申請執行人,真的沒有辦法了麼?……等一下!還可以「追加被執行人」進入執行程序。今天,北京一中院法官就結合幾個具體的案件,給申請執行人們「支招」。
第一招:追加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為被執行人
案例
保潔員任某系進京務工人員,經老鄉介紹前往北京某保潔服務中心就業,但該服務中心拖欠任某工資,無奈之下任某申請勞動仲裁,仲裁裁決該服務中心支付拖欠任某的工資款共計11000元。任某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該保潔服務中心。執行中法院經調查,查明該保潔服務中心無財產可供執行,無能力履行裁決書確定的義務,已經在工商局辦理企業註銷登記。任某的工資款眼看打了水漂,來京後還支出大量生活費,辛辛苦苦打工收入卻無處討要。正在任某絕望時,執行法官向任某釋明,執行中查到該保潔服務中心系投資人張某出資5萬元註冊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任某隨後向法院申請追加張某為本案被執行人。執行裁決庭查明被執行人北京某保潔服務中心為無法人資格的個人獨資企業,張某系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業主,故裁定追加張某為本案被執行人。
法官釋法
被執行人系個人獨資企業,不能清償債務的情況下,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追加其投資人為被執行人,投資人以其財產清償債務。如果被執行人系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時,不必申請追加,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本案中,該保潔服務中心在無能力履行裁決書確定的義務情況下,作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業主,張某應以其個人財產,對裁決書確定的北京某保潔服務中心所負義務承擔責任,故裁定追加張某為本案被執行人,可執行張某個人的財產用以支付所欠任某的工資款。
第二招:追加合夥企業的普通合伙人為被執行人
案例
朱某向北京某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轉入投資款300萬元,到期後該投資管理中心未付利息亦未如約返還本金。北京仲裁委員會裁決該投資管理中心返還朱某投資款300萬元。執行中該投資管理中心早已人去樓空,無財產可供執行。但該投資管理中心的工商檔案顯示,其執行事務合伙人是商道公司,朱某遂向法院申請追加商道公司為本案被執行人。執行裁決庭經審查,查明該投資管理中心企業性質為有限合夥企業,商道公司系其執行事務合伙人,故裁定追加商道公司為本案被執行人。
法官釋法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作為被執行人的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債務時,申請執行人可以在執行程序中申請追加普通合伙人為被執行人,該普通合伙人以其財產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商道公司系被執行人執行事務合伙人。依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夥事務。」則商道公司系普通合伙人,應對朱某承擔清償責任。
第三招:被執行人是法人分支機構 可追加法人為被執行人
案例
某科技公司北京分公司欠付租金三十餘萬元,業主申請執行後,執行法官發現該北京分公司名下無任何財產,而且找不到任何人。業主向執行裁決庭申請追加該科技公司。執行裁決庭審查後裁定追加該科技公司為本案被執行人。
法官釋法
被執行人系法人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追加該法人為被執行人。但是法人作為被執行人的,直接管理的責任財產不能清償債務的,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法人分支機構的財產。本案中,查明該北京分公司企業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系某科技公司的分支機構,因該北京分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相關債務,業主申請追加某科技公司為本案被執行人,符合法律規定。
第四招: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為被執行人
案例
某公司欠銀行貸款本金1000萬元及利息、複利、逾期利息,執行過程中發現該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執行案件予以中止執行。銀行向執行裁決庭申請追加該公司股東鄭某為被執行人。執行裁決庭查明,該公司於1994年註冊成立時其註冊資金為300萬元,其中鄭某出資150萬元,後該公司的註冊資金增加至1500萬元,鄭某出資額增加至750萬元,工商檔案中並無上述註冊資金實際到位的相關證據,後法院裁定追加鄭某為被執行人。
法官釋法
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範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該公司註冊資金為300萬元,其中鄭某出資150萬元,後該公司的註冊資金增加至1500萬元,鄭某出資額增加至750萬元,但工商檔案中並無上述註冊資金實際到位的相關證據,鄭某雖主張不存在註冊資金不實的情形,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故法院認定鄭某的上述出資存在註冊資金不實的情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應在其投入註冊資金不實的750萬元範圍內承擔責任。
第五招:追加抽逃出資的股東為被執行人
案例
某公司欠銀行貸款本金1000萬元及利息、複利、逾期利息,執行過程中發現該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執行案件予以中止執行。銀行向執行裁決庭申請追加該公司股東王某為被執行人。執行裁決庭查明該被執行人公司於1998年註冊資金由1500萬元增加至3800萬元,其中王某的出資額由750萬元增加至1900萬元,王某等股東增資時投入的註冊資金系由天津某公司賬戶轉入該公司名下賬戶內,而同日該公司又將上述款項轉回了上述天津公司賬戶。故法院裁定追加王某為被執行人,在其抽逃註冊資金的1150萬元範圍內承擔責任。
法官釋法
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抽逃出資的股東、出資人為被執行人,在抽逃出資的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王某等股東增資時投入的註冊資金系由天津某公司賬戶轉入該公司名下賬戶內,而同日該公司又將上述款項轉回了上述天津公司賬戶,符合抽逃註冊資金的特徵,故應認定王某於1998年對公司投入註冊資金後,隨即將該註冊資金抽逃,應在其抽逃註冊資金的1150萬元範圍內承擔責任。
第六招:追加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
案例
趙某給某綠化公司供貨魚蝦餌料已經長達三年,但該綠化公司一直拖欠貨款,趙某無奈訴上法庭,法院判決綠化公司給付趙某魚蝦餌料款人民幣815425元。執行中,沒有查到綠化公司名下任何財產,而且已經在登記機關核准註銷。趙某向執行裁決庭申請追加該公司的股東吳某為被執行人。法院經調查,該綠化公司企業性質為自然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幾經變更,現股東為吳某。法院審查中,吳某未能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其個人財產。法院裁定吳某為本案的被執行人。
法官釋法
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的財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被執行人綠化公司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已經註銷,無財產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吳某系該綠化公司的股東,未提交證據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其個人財產。因此,趙某申請追加吳某為被執行人,對綠化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第七招:追加書面承諾代還款的第三人為被執行人
案例
吳某與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法院判決王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吳某借款本金四百萬元及相應利息損失。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依法扣劃王某名下存款100300元,此外王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吳某向執行裁決庭申請追加某房地產公司為被執行人,因該房地產公司出具承諾書,同意由該公司償還王某應給付的執行款400萬元。法院審理後,裁定追加該房地產公司為本案被執行人,在其承諾償還的400萬元內承擔清償責任。
法官釋法
執行過程中,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書面承諾自願代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第三人為被執行人,在承諾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該房地產公司出具的承諾書載明該房地產公司願意償還本案中王某應給付吳某的執行款400萬元人民幣,該承諾書有公司印章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簽字確認。法院裁定追加該房地產公司為被執行人,在其承諾的範圍內承擔責任,符合法律規定。
執行中直接通過執行裁決庭追加被執行人,為解決部分被執行企業無財產案件找到法律解決途徑。但需要注意的是,因為追加當事人屬於在執行程序中審理涉及案外人第三人實體權利的案件,故實行嚴格法定原則,體現在以下兩點:一是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追加被執行人,必須由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按照民事訴訟的舉證原則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二是法院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追加當事人,必須依據執行程序中的法律規定進行追加。
第一招:追加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為被執行人
案例
保潔員任某系進京務工人員,經老鄉介紹前往北京某保潔服務中心就業,但該服務中心拖欠任某工資,無奈之下任某申請勞動仲裁,仲裁裁決該服務中心支付拖欠任某的工資款共計11000元。任某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該保潔服務中心。執行中法院經調查,查明該保潔服務中心無財產可供執行,無能力履行裁決書確定的義務,已經在工商局辦理企業註銷登記。任某的工資款眼看打了水漂,來京後還支出大量生活費,辛辛苦苦打工收入卻無處討要。正在任某絕望時,執行法官向任某釋明,執行中查到該保潔服務中心系投資人張某出資5萬元註冊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任某隨後向法院申請追加張某為本案被執行人。執行裁決庭查明被執行人北京某保潔服務中心為無法人資格的個人獨資企業,張某系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業主,故裁定追加張某為本案被執行人。
法官釋法
被執行人系個人獨資企業,不能清償債務的情況下,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追加其投資人為被執行人,投資人以其財產清償債務。如果被執行人系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時,不必申請追加,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本案中,該保潔服務中心在無能力履行裁決書確定的義務情況下,作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業主,張某應以其個人財產,對裁決書確定的北京某保潔服務中心所負義務承擔責任,故裁定追加張某為本案被執行人,可執行張某個人的財產用以支付所欠任某的工資款。
第二招:追加合夥企業的普通合伙人為被執行人
案例
朱某向北京某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轉入投資款300萬元,到期後該投資管理中心未付利息亦未如約返還本金。北京仲裁委員會裁決該投資管理中心返還朱某投資款300萬元。執行中該投資管理中心早已人去樓空,無財產可供執行。但該投資管理中心的工商檔案顯示,其執行事務合伙人是商道公司,朱某遂向法院申請追加商道公司為本案被執行人。執行裁決庭經審查,查明該投資管理中心企業性質為有限合夥企業,商道公司系其執行事務合伙人,故裁定追加商道公司為本案被執行人。
法官釋法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作為被執行人的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債務時,申請執行人可以在執行程序中申請追加普通合伙人為被執行人,該普通合伙人以其財產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商道公司系被執行人執行事務合伙人。依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夥事務。」則商道公司系普通合伙人,應對朱某承擔清償責任。
第三招:被執行人是法人分支機構 可追加法人為被執行人
案例
某科技公司北京分公司欠付租金三十餘萬元,業主申請執行後,執行法官發現該北京分公司名下無任何財產,而且找不到任何人。業主向執行裁決庭申請追加該科技公司。執行裁決庭審查後裁定追加該科技公司為本案被執行人。
法官釋法
被執行人系法人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追加該法人為被執行人。但是法人作為被執行人的,直接管理的責任財產不能清償債務的,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法人分支機構的財產。本案中,查明該北京分公司企業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系某科技公司的分支機構,因該北京分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相關債務,業主申請追加某科技公司為本案被執行人,符合法律規定。
第四招: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為被執行人
案例
某公司欠銀行貸款本金1000萬元及利息、複利、逾期利息,執行過程中發現該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執行案件予以中止執行。銀行向執行裁決庭申請追加該公司股東鄭某為被執行人。執行裁決庭查明,該公司於1994年註冊成立時其註冊資金為300萬元,其中鄭某出資150萬元,後該公司的註冊資金增加至1500萬元,鄭某出資額增加至750萬元,工商檔案中並無上述註冊資金實際到位的相關證據,後法院裁定追加鄭某為被執行人。
法官釋法
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範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該公司註冊資金為300萬元,其中鄭某出資150萬元,後該公司的註冊資金增加至1500萬元,鄭某出資額增加至750萬元,但工商檔案中並無上述註冊資金實際到位的相關證據,鄭某雖主張不存在註冊資金不實的情形,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故法院認定鄭某的上述出資存在註冊資金不實的情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應在其投入註冊資金不實的750萬元範圍內承擔責任。
第五招:追加抽逃出資的股東為被執行人
案例
某公司欠銀行貸款本金1000萬元及利息、複利、逾期利息,執行過程中發現該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執行案件予以中止執行。銀行向執行裁決庭申請追加該公司股東王某為被執行人。執行裁決庭查明該被執行人公司於1998年註冊資金由1500萬元增加至3800萬元,其中王某的出資額由750萬元增加至1900萬元,王某等股東增資時投入的註冊資金系由天津某公司賬戶轉入該公司名下賬戶內,而同日該公司又將上述款項轉回了上述天津公司賬戶。故法院裁定追加王某為被執行人,在其抽逃註冊資金的1150萬元範圍內承擔責任。
法官釋法
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抽逃出資的股東、出資人為被執行人,在抽逃出資的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王某等股東增資時投入的註冊資金系由天津某公司賬戶轉入該公司名下賬戶內,而同日該公司又將上述款項轉回了上述天津公司賬戶,符合抽逃註冊資金的特徵,故應認定王某於1998年對公司投入註冊資金後,隨即將該註冊資金抽逃,應在其抽逃註冊資金的1150萬元範圍內承擔責任。
第六招:追加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
案例
趙某給某綠化公司供貨魚蝦餌料已經長達三年,但該綠化公司一直拖欠貨款,趙某無奈訴上法庭,法院判決綠化公司給付趙某魚蝦餌料款人民幣815425元。執行中,沒有查到綠化公司名下任何財產,而且已經在登記機關核准註銷。趙某向執行裁決庭申請追加該公司的股東吳某為被執行人。法院經調查,該綠化公司企業性質為自然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幾經變更,現股東為吳某。法院審查中,吳某未能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其個人財產。法院裁定吳某為本案的被執行人。
法官釋法
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的財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被執行人綠化公司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已經註銷,無財產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吳某系該綠化公司的股東,未提交證據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其個人財產。因此,趙某申請追加吳某為被執行人,對綠化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第七招:追加書面承諾代還款的第三人為被執行人
案例
吳某與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法院判決王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吳某借款本金四百萬元及相應利息損失。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依法扣劃王某名下存款100300元,此外王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吳某向執行裁決庭申請追加某房地產公司為被執行人,因該房地產公司出具承諾書,同意由該公司償還王某應給付的執行款400萬元。法院審理後,裁定追加該房地產公司為本案被執行人,在其承諾償還的400萬元內承擔清償責任。
法官釋法
執行過程中,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書面承諾自願代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第三人為被執行人,在承諾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該房地產公司出具的承諾書載明該房地產公司願意償還本案中王某應給付吳某的執行款400萬元人民幣,該承諾書有公司印章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簽字確認。法院裁定追加該房地產公司為被執行人,在其承諾的範圍內承擔責任,符合法律規定。
執行中直接通過執行裁決庭追加被執行人,為解決部分被執行企業無財產案件找到法律解決途徑。但需要注意的是,因為追加當事人屬於在執行程序中審理涉及案外人第三人實體權利的案件,故實行嚴格法定原則,體現在以下兩點:一是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追加被執行人,必須由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按照民事訴訟的舉證原則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二是法院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追加當事人,必須依據執行程序中的法律規定進行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