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蘭是某村村民。1984年2月,年僅16歲的胡蘭經人介紹與大她5歲的姚剛建立了戀愛關係。第二年5月,在雙方父母主持下,兩人未辦理結婚登記就按當地的風俗舉行儀式成親。婚後胡蘭一直未生育,引起姚及其家人的不滿,姚便萌發了另外娶妻生子的念頭。1993年,姚認識了個體戶王紅,兩人關係很快就密切起來,姚決定與王結婚。1994年6月,姚向法院起訴,宣稱自己與胡未辦理過結婚登記,而且胡當時不夠法定婚齡,雙方的婚姻是無效的,要求解除雙方的同居關係。
(1)胡蘭與姚剛的關係應怎樣認定?(2)法院對姚剛的請求如何處理。
答:(1)胡蘭與姚剛的關係應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事實婚姻是一種欠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的結合,它的成立,必須具備三個要件:第一,主體是雙方都沒有配偶的男女,這是事實婚姻區別於事實重婚的標誌;第二,雙方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並被周圍群眾所承認,這是事實婚姻與通姦、姘居及其他非法兩性關係的不同之處;第三,沒有進行婚姻登記,這是事實婚姻與法律婚姻的區別。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否則就不是事實婚姻。我國當時的司法實踐對事實婚姻採取有條件承認的態度。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第1條規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非法同居關係。」本案中,胡蘭和姚剛的關係具備事實婚姻的三個條件;同時,胡蘭雖然在成親時不夠法定婚齡,但在姚剛起訴時已達法定婚齡(23歲),雙方符合結婚的法定要件。所以,兩人關係應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
(2)法院應按婚姻關係處理雙方之間的問題。如果他們能夠和好,應責令他們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如果雙方不可能和好,應作為離婚問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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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婚姻怎樣認定[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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