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當事人秦某某,男,1931年生,四川省資陽市某縣人。秦某某已婚,妻已逝,育有三子兩女,其因高齡,身體狀況欠佳,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需要子女贍養照料。但由於秦某某的子女間存在矛盾,致使長期以來秦某某是由其長女秦某甲一家負責照料,除次女秦某丙偶爾給付贍養費外,另外三個兒子平日既未照顧老人,也未給付一分贍養費,更是很少看望,基本未履行贍養義務。
當事人秦某某為保障日常生活,向安岳縣司法局某司法所(以下簡稱:司法所)申請法律援助,請求子女履行贍養義務。司法所考慮到本案系婚姻家庭糾紛,當事人皆是血親關係,為避免傷害家庭親情,建議在訴訟前先行調解。2017年6月30日,在司法所的協助下,秦某某向某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就本贍養糾紛申請調解,調委會隨即受理本案。
【調解過程】。
受理本案後,調委會經過調查,了解到本案具有兩個特殊情況:一是當事人秦某某年事已高,體弱多病,急需子女贍養照料;二是涉案當事人較多,且大多在外地居住,召集困難。對本案情況加以認真分析後,調委會指派具有豐富調解經驗的調解員龍某某、王某某主持調解。
接案後,調解員多次電話聯繫秦某某的子女們,在調解員依法、以情的勸說下,他們同意進行調解,並約定於2017年7月3日,到調委會參加調解。
2017年7月3日,秦某某及其子女們來到調委會,接受調解。
根據調查,調解員分析認為,本案矛盾糾紛產生的根源主要有二:一是除秦某甲和秦某丙給付贍養費外,其他子女在有經濟條件的情況下都未按時足額給付贍養費用,造成秦某某養老處境的實際困難。二是秦某甲長期在家獨自照料秦某某,在某種程度上限制了其外出務工增加經濟收入的可能性。獨自照料秦某某加大了其生活和經濟上的負擔,因而對其他兄弟姐妹心生不滿,尋求解脫。在此基礎上,調解員確定下了從法律法規處罰教育子女們依法履行義務,從倫理道德出發促使子女們認識錯誤,以血緣親情促使互諒互讓達成和解的調解方案。
調解中,調解員認真聽取各方當事人的陳述,圍繞贍養費金額及分擔、老人日常照料這兩個關鍵問題,據法說理,進行調解。
一、秦某某所需贍養費用的數額及分擔問題。
秦某某的訴求是由5位子女每月各給付生活費200元,在其生病住院時,所需醫療費用也由5位子女共同承擔。調解員將《憲法》第49條——「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婚姻法》第21條——「……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以及《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相關規定向秦某甲等5位子女進行宣講,告訴他們作為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並且告訴他們,依據《婚姻法》的規定,對拒不履行贍養義務者,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情節惡劣構成犯罪者,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宣講法律法規後,調解員詢問各位子女的意見。長女秦某甲表示:「父親從2014年起一直由我照顧,其餘姊妹對父親不理不睬,自己願意承擔每月的生活費」;長子秦某乙、次女秦某丙、次子秦某丁、幼子秦某戊也均表示——父親年事已高,願意承擔贍養費。並且為了讓父親生活得更好,自願將贍養費提高到300元。但秦某乙因為家庭經濟困難,希望繼續維持200元的贍養費。調解員從現實條件、兄妹感情出發,就贍養費的分擔進一步組織幾人協商,最終促成了就贍養費分擔達成一致。
二、秦某某的日常照料問題。
秦某某年事已高,無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人照顧,但幾個子女在安排他在何處養老的問題上卻有著分歧。秦某甲表示自己已經年滿60歲,身體、精力大不如前,不能再照顧父親,主張由幾個子女輪流照顧。但另外4個子女卻均認為秦某某在秦某甲處生活時間長,感情深厚,生活習慣也比較合拍,貿然轉變贍養地點不利於秦某某的身心健康,希望由她繼續負責照顧。
見幾位子女無法就此達成一致,調解員遂建議將秦某某送入敬老院,接受專業的照料。但同時,也分析了將秦某某送敬老院照顧可能存在的弊端,比如老人否能夠接受離家養老?在傳統家庭式養老觀念下,有子女而將老人送入敬老院會不會引起社會輿論的非議?秦某甲等5位子女能不能接受敬老院價格和承受社會輿論等等。在耐心分析了敬老院生活存在的潛在問題後,調解員轉而以情開導、勸說秦某甲繼續照料父親。同時,也做其餘子女思想工作,希望他們設身處地想想秦某甲獨自照顧老人的艱辛,勸導兄妹間要相互理解、關懷。
經過調解員的耐心勸導,各當事人經過充分協商,最後決定還是繼續由秦某甲照顧秦某某。
【調解結果】。
經過調解員的努力,當事各方協商一致,達成共識,於2017年7月3日簽訂人民調解協議書,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1.秦某某繼續在秦某甲家中居住,由其負責照顧秦某某的日常起居飲食,其每月無需給付300元的贍養費用。
2.秦某某秦某乙每月支付父親200元基本生活費及護理費,其餘除秦某甲外的子女每月各支付300元生活費及護理費予父親。上述費用自2017年7月起,在每月5號前按月給付給秦某甲,此款項由秦某某長女秦某甲統一支出,至秦某某百年歸逝為止。
3.如果秦某某生病住院,期間所產生的醫療費用憑票據由5個子女平均分擔,護理費按照實際產生費用,也由5個子女均擔。在分擔前先行由秦某甲墊付,如秦某甲不能獨自墊付,則由大家共同墊付,出院後在具體清算,多退少補。
4.秦某某百年歸逝後,喪葬費用由5個子女均攤。
此案達成了調解協議後,因個別證件問題雖未能及時進行司法確認,但是在事後回訪過程中了解到,各方都按時履行了協議。
【案例點評】。
贍養糾紛一般發生於家庭親屬間,在調解此類矛盾糾紛時,應當從維護親情關係和睦出發,找准矛盾糾紛癥結,法、理、情交融進行調處。
本案中,秦某某年事已高,身體孱弱,急需要子女的贍養照料,因而獲得足夠的贍養費用、在適宜的贍養地點頤養天年對其十分重要。調解員以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為依據,從實際出發,以親情倫理、社會輿論為突破口,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地勸說作為子女的當事人,最終調解成功,圓滿解決了這一矛盾糾紛。同時,通過本案的成功調處,也對周圍群眾也起到了良好的普法宣傳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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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秦某某,男,1931年生,四川省資陽市某縣人。秦某某已婚,妻已逝,育有三子兩女,其因高齡,身體狀況欠佳,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需要子女贍養照料。但由於秦某某的子女間存在矛盾,致使長期以來秦某某是由其長女秦某甲一家負責照料,除次女秦某丙偶爾給付贍養費外,另外三個兒子平日既未照顧老人,也未給付一分贍養費,更是很少看望,基本未履行贍養義務。
當事人秦某某為保障日常生活,向安岳縣司法局某司法所(以下簡稱:司法所)申請法律援助,請求子女履行贍養義務。司法所考慮到本案系婚姻家庭糾紛,當事人皆是血親關係,為避免傷害家庭親情,建議在訴訟前先行調解。2017年6月30日,在司法所的協助下,秦某某向某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就本贍養糾紛申請調解,調委會隨即受理本案。
【調解過程】。
受理本案後,調委會經過調查,了解到本案具有兩個特殊情況:一是當事人秦某某年事已高,體弱多病,急需子女贍養照料;二是涉案當事人較多,且大多在外地居住,召集困難。對本案情況加以認真分析後,調委會指派具有豐富調解經驗的調解員龍某某、王某某主持調解。
接案後,調解員多次電話聯繫秦某某的子女們,在調解員依法、以情的勸說下,他們同意進行調解,並約定於2017年7月3日,到調委會參加調解。
2017年7月3日,秦某某及其子女們來到調委會,接受調解。
根據調查,調解員分析認為,本案矛盾糾紛產生的根源主要有二:一是除秦某甲和秦某丙給付贍養費外,其他子女在有經濟條件的情況下都未按時足額給付贍養費用,造成秦某某養老處境的實際困難。二是秦某甲長期在家獨自照料秦某某,在某種程度上限制了其外出務工增加經濟收入的可能性。獨自照料秦某某加大了其生活和經濟上的負擔,因而對其他兄弟姐妹心生不滿,尋求解脫。在此基礎上,調解員確定下了從法律法規處罰教育子女們依法履行義務,從倫理道德出發促使子女們認識錯誤,以血緣親情促使互諒互讓達成和解的調解方案。
調解中,調解員認真聽取各方當事人的陳述,圍繞贍養費金額及分擔、老人日常照料這兩個關鍵問題,據法說理,進行調解。
一、秦某某所需贍養費用的數額及分擔問題。
秦某某的訴求是由5位子女每月各給付生活費200元,在其生病住院時,所需醫療費用也由5位子女共同承擔。調解員將《憲法》第49條——「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婚姻法》第21條——「……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以及《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相關規定向秦某甲等5位子女進行宣講,告訴他們作為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並且告訴他們,依據《婚姻法》的規定,對拒不履行贍養義務者,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情節惡劣構成犯罪者,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宣講法律法規後,調解員詢問各位子女的意見。長女秦某甲表示:「父親從2014年起一直由我照顧,其餘姊妹對父親不理不睬,自己願意承擔每月的生活費」;長子秦某乙、次女秦某丙、次子秦某丁、幼子秦某戊也均表示——父親年事已高,願意承擔贍養費。並且為了讓父親生活得更好,自願將贍養費提高到300元。但秦某乙因為家庭經濟困難,希望繼續維持200元的贍養費。調解員從現實條件、兄妹感情出發,就贍養費的分擔進一步組織幾人協商,最終促成了就贍養費分擔達成一致。
二、秦某某的日常照料問題。
秦某某年事已高,無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人照顧,但幾個子女在安排他在何處養老的問題上卻有著分歧。秦某甲表示自己已經年滿60歲,身體、精力大不如前,不能再照顧父親,主張由幾個子女輪流照顧。但另外4個子女卻均認為秦某某在秦某甲處生活時間長,感情深厚,生活習慣也比較合拍,貿然轉變贍養地點不利於秦某某的身心健康,希望由她繼續負責照顧。
見幾位子女無法就此達成一致,調解員遂建議將秦某某送入敬老院,接受專業的照料。但同時,也分析了將秦某某送敬老院照顧可能存在的弊端,比如老人否能夠接受離家養老?在傳統家庭式養老觀念下,有子女而將老人送入敬老院會不會引起社會輿論的非議?秦某甲等5位子女能不能接受敬老院價格和承受社會輿論等等。在耐心分析了敬老院生活存在的潛在問題後,調解員轉而以情開導、勸說秦某甲繼續照料父親。同時,也做其餘子女思想工作,希望他們設身處地想想秦某甲獨自照顧老人的艱辛,勸導兄妹間要相互理解、關懷。
經過調解員的耐心勸導,各當事人經過充分協商,最後決定還是繼續由秦某甲照顧秦某某。
【調解結果】。
經過調解員的努力,當事各方協商一致,達成共識,於2017年7月3日簽訂人民調解協議書,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1.秦某某繼續在秦某甲家中居住,由其負責照顧秦某某的日常起居飲食,其每月無需給付300元的贍養費用。
2.秦某某秦某乙每月支付父親200元基本生活費及護理費,其餘除秦某甲外的子女每月各支付300元生活費及護理費予父親。上述費用自2017年7月起,在每月5號前按月給付給秦某甲,此款項由秦某某長女秦某甲統一支出,至秦某某百年歸逝為止。
3.如果秦某某生病住院,期間所產生的醫療費用憑票據由5個子女平均分擔,護理費按照實際產生費用,也由5個子女均擔。在分擔前先行由秦某甲墊付,如秦某甲不能獨自墊付,則由大家共同墊付,出院後在具體清算,多退少補。
4.秦某某百年歸逝後,喪葬費用由5個子女均攤。
此案達成了調解協議後,因個別證件問題雖未能及時進行司法確認,但是在事後回訪過程中了解到,各方都按時履行了協議。
【案例點評】。
贍養糾紛一般發生於家庭親屬間,在調解此類矛盾糾紛時,應當從維護親情關係和睦出發,找准矛盾糾紛癥結,法、理、情交融進行調處。
本案中,秦某某年事已高,身體孱弱,急需要子女的贍養照料,因而獲得足夠的贍養費用、在適宜的贍養地點頤養天年對其十分重要。調解員以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為依據,從實際出發,以親情倫理、社會輿論為突破口,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地勸說作為子女的當事人,最終調解成功,圓滿解決了這一矛盾糾紛。同時,通過本案的成功調處,也對周圍群眾也起到了良好的普法宣傳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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