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是某專科學校的教師。1988年,潘某與劉某相識,不久即確立戀愛關係,」89年1月登記結婚。婚後感情較好。1990年潘某生了個兒子。1990年劉某以夫妻共同存款與另外兩個人合夥辦一紡織廠,該廠固定資產價值62萬元,流動資金21萬元。其中50萬元為銀行貸款,還貸後的盈利按各1/3比例償還;各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工廠開辦1年後盈餘75萬,償還銀行貸款50萬及交納稅款後還剩下12萬,合伙人協商將12萬繼續投入再生產。1992年,劉某用辦廠賺的錢購得住房一套,還有9.5萬元存款。隨著工廠規模的擴大,劉某越來越忙,沒有時間顧及家務,不注意培養感情,夫妻關係日漸冷淡,潘某雖然物質生活得到滿足,但整日不見丈夫,感到十分寂寞,逐漸對丈夫產生不滿。為彌補感情上的空虛,潘某經常去找同事路某聊天,時間長了,兩人產生感情,潘某便萌生了與丈夫離婚而與路某結婚的想法。潘某多次想找劉某談談感情問題,但均因劉某沒有時間或話不投機而沒有談成。潘某絕望了,2004年1月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與劉某離婚,但兩人對財產分割爭持不下。(1)對紡織廠520萬元資產兩人應如何分割?(2)對9.5萬元存款及住房應如何分割。
答:(1)520萬元的資產中,l/3為劉某在合夥工廠中所享有的份額,潘、劉二人應就這l/3進行分割。劉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用11萬元的夫妻共同財產入伙,潘某儘管沒有參與經營,但依照法律規定,合夥工廠所得收益中屬於劉某的份額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該項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故潘、劉二人應就520萬元資產中的1/3進行分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3年12月25日)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①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②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③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④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2)房產和9.5萬元存款是潘、劉二人在婚後所得,也是從工廠經營收益中而來,故潘某和劉某對此享有平等的權利,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平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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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520萬元的資產中,l/3為劉某在合夥工廠中所享有的份額,潘、劉二人應就這l/3進行分割。劉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用11萬元的夫妻共同財產入伙,潘某儘管沒有參與經營,但依照法律規定,合夥工廠所得收益中屬於劉某的份額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該項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故潘、劉二人應就520萬元資產中的1/3進行分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3年12月25日)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①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②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③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④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2)房產和9.5萬元存款是潘、劉二人在婚後所得,也是從工廠經營收益中而來,故潘某和劉某對此享有平等的權利,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平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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