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8月17日,丁翠雲在某醫院產下一女嬰,由於醫護人員未作認真檢查,誤將女嬰報為男嬰,登記人員也未作認真核查。草率登記為男嬰,8月23日,醫護人員檢查嬰兒時發現有關登記與嬰兒真實性別不符,醫院馬上組織人員對1992年8月17日到8月23日出生的42名嬰兒進行了核對,同時徵得了翠雲的同意,提取了丁的右手食指指紋及女嬰的右足指紋,連同嬰兒出生時提取的丁的指紋及嬰兒足紋送有關機關進行鑑定。鑑定結論是:所提取的手足紋與新生兒記錄卡上按捺的丁的指紋及嬰兒足紋完全吻合,以後又經兩次鑑定都證明該女嬰是丁翠雲所生。但丁及其丈夫吳原天不願意要女孩,以種種藉口拒絕將嬰兒領回去撫養,將該女嬰棄於醫院達4年之久,給孩子的精神造成很大創傷。1996年10月,醫院代理孩子(取名婷婷)向法院起訴,要求人民法院保護婷婷的合法權利,並依法追究丁、吳的刑事責任。丁翠雲和吳原天的行為是否構成遺棄罪。
答:男女平等原則是我國婚姻法社會主義本質的體現,它要求男女兩性在婚姻關係和家庭生活的一切方面,都平等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禁止對女性的任何形式的歧視、虐待和壓迫。而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是振興國家和民族的需要,是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婚姻家庭關係的需要。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因此,我國婚姻法第2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第3條第2款又規定:「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我國法律規定,對拒不履行贍養、扶養、撫養義務的人,可依法強制其履行義務。對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261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需要指出的是,我國刑法是在廣義上使用「扶養」一詞的,包括扶養、撫養,贍養。本案中,丁翠雲和吳原天拒絕認領自己的親生女兒、不履行撫養義務,把自己的女兒棄之於醫院不管達四年之久,情節十分惡劣,嚴重違反了我國婚姻法和刑法的規定,構成遺棄罪,應予懲處。
【本文源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答:男女平等原則是我國婚姻法社會主義本質的體現,它要求男女兩性在婚姻關係和家庭生活的一切方面,都平等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禁止對女性的任何形式的歧視、虐待和壓迫。而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是振興國家和民族的需要,是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婚姻家庭關係的需要。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因此,我國婚姻法第2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第3條第2款又規定:「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我國法律規定,對拒不履行贍養、扶養、撫養義務的人,可依法強制其履行義務。對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261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需要指出的是,我國刑法是在廣義上使用「扶養」一詞的,包括扶養、撫養,贍養。本案中,丁翠雲和吳原天拒絕認領自己的親生女兒、不履行撫養義務,把自己的女兒棄之於醫院不管達四年之久,情節十分惡劣,嚴重違反了我國婚姻法和刑法的規定,構成遺棄罪,應予懲處。
【本文源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