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強與小娟1996年結婚,婚後感情不錯。1998年底,林強經小娟勸說不能後,辭職並借錢開始經營一家房地產公司。1999年,林強的姐姐出國,把她自己的一套私有房產指明贈與給林強。自2000年春,林強公司業務非常忙,經常不回家。於是夫妻關係開始不好,此後林強所得收入從不拿回家。從2000年年底,林強幹脆搬到公司住,從此再未回家。小娟單位效益差,收入低,身體又有病,為了生活和看病,她只好向外舉債,自2001年春至2002年底,小娟共借款3萬元(均沒有告知林強)。2003年春,小娟單位瀕臨破產,從而買斷小娟工齡,單位一次性付給她買斷工齡款5萬元。2003年5月,小娟見婚姻關係難以維持,無可挽回,便向林強提出離婚,林強不同意,小娟遂向法院提出離婚。小娟要求分割林強姐姐贈與給林強的房產。林強卻提出他經營的公司有40多萬元的債務,要用夫妻共同財產來償還,要小娟共同承擔。小娟不同意,認為林強經營的公司所得並沒有用於家庭生活,其債務應屬個人債務。同時,她也提出自己為了生活所負的3萬元債務也應由林強承擔。
分析:法院應准許他們離婚。因為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因夫妻感情和分居滿2年是離婚的法定理由。對於以上財產,林強姐姐贈與的房子是林強的個人財產,歸其所有;小娟單位支付的買斷工齡款為小娟個人財產,歸其個人所有;以上債務,林強公司所欠的40多萬元債務屬於個人債務,應由林強用其自己財產清償;小娟所借的3萬元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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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法院應准許他們離婚。因為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因夫妻感情和分居滿2年是離婚的法定理由。對於以上財產,林強姐姐贈與的房子是林強的個人財產,歸其所有;小娟單位支付的買斷工齡款為小娟個人財產,歸其個人所有;以上債務,林強公司所欠的40多萬元債務屬於個人債務,應由林強用其自己財產清償;小娟所借的3萬元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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