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受理了一起公示催告案件,因申請人怠於行使票據權利,未能在承兌匯票到期日起兩年內申請公示催告,法院以已超過兩年的票據權利時效,不屬於公示催告的受案範圍為由,裁定駁回了申請人的公示催告申請。
申請人蘇州某公司因保管不善遺失銀行承兌匯票一張,於今年4月1日向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申請對出票人為江西某服裝公司、收款人為江西某建築有限公司、號碼尾號4831、票面金額5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進行公示催告。案件受理後,經辦法官發現,該承兌匯票的匯票到期日為2018年3月6日,申請人蘇州某公司於今年4月1日向該庭申請公示催告,已超過兩年的票據權利時效。對此,申請人蘇州某公司表示因為準備公示催告的材料花費了大量時間,又因疫情耽誤,所以超出了兩年票據權利時效。
法院審理後認為,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時效為自票據到期日起兩年。申請人蘇州某公司申請公示催告,已超過兩年的票據權利時效,不屬於公示催告的受案範圍。據此,法院駁回蘇州某公司的申請。申請費100元,由蘇州某公司自行承擔。
法官庭後表示,公示催告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關係人,在法定期間內申報權利,逾期無人申報,作出宣告票據無效(除權)的判決程序,屬於非訴訟程序。申請公示催告程序須具備相應的條件:申請主體為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申請原因為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且利害關係人處於不明狀態;申請法院為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時間須在法定的票款權利時效內提出等。
我國票據法對票據權利時效有具體規定,本案申請人持有的為銀行承兌匯票,票據權利時效為兩年,即從票到期日2018年3月6日起至今年3月5日止。申請人蘇州某公司於今年4月1日向本院申請公示催告,已超過兩年的票據權利時效。在此,法官提醒遺失票據的申請人,權利受法律保護是有期限的,應在票據權利時效內及時申請公示催告,否則不屬於公示催告的受案範圍將被法院駁回。
根據票據法第十八條「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之規定。本案中,蘇州某公司申請公示催告已超過兩年的票據權利時效,不屬於公示催告的受案範圍。但票據權利消滅後,蘇州某公司對承兌人享有的該銀行承兌匯票仍享有民事權利,可提起票據利益返還訴訟。此時,承兌人仍應當向申請人返還與該銀行承兌匯票金額相當的票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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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匯票兩年未兌法院駁回公示催告[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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