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甲之父劉某與李乙之父李某均於1962年參加了對印自衛反擊戰,並在戰鬥中被分在了一個連隊,在一次戰鬥中,劉某冒著生命危險將李某背下陣地,從此雙方的友誼進一步加深。1970年,劉某和李某從部隊一同轉業至某省某市,共同的工作環境使得雙方來往極為密切。1971年,劉某結婚,第二年生下一子,取名劉甲,不久李某同某廠女工趙某結婚並有了一個女兒李乙,兩家在婚後也是往來不斷。隨著時光的流逝,劉甲和李乙也已長大成人,劉甲高中畢業後即進入當地一國營工廠上班,李乙則因為學習成績突出考取了外地一所大學,畢業後被分配進入該市建設銀行工作。1994年,劉甲所在的工廠因為經營不善而倒閉,劉甲自謀出路搞起了運輸,但在1996年的一次運輸業務中遭遇車禍,雖然沒有生命危險,但已喪失了部分勞動能力,正是由於這個原因,經人介紹了幾次對象都沒有成功。劉某對此憂心忡忡,經濟借酒澆愁。一交,李某和劉某在喝酒時又提起了此事,李某酒喝得有點多,對劉某說:「你過去救過我的命,我應當報答你,你兒子的婚事不用著急,我把我的女兒李乙嫁給你兒子不就行了麼?」劉某大喜,對李某說:「君子一言,駟馬難追,我兒子的終身大事就包在你身上了。」李某醒酒後也覺得說漏了嘴,與妻子趙某商量,趙某也覺得此事不妥。在徵求女兒意見時,李乙明確表示反對,這使得李某非常為難。礙於面子,李某覺得不能出爾反爾,於是便對女兒威逼利誘,強迫女兒答應這門婚事。李乙不從,李某竟以死相逼,沒辦法,李乙默認了這門親事,與劉甲在1999年5月結婚。由於雙方缺乏感情,難以共同生活,李乙遂於1999年9月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
本案所涉及的婚姻的性質是否屬於包辦婚姻?對於包辦婚姻應如何處理。
答: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法》的核心原則。歷次婚姻法都規定「實行男女婚姻自由』』和「禁止包辦買賣婚姻」。這意味著,婚姻作為兩性的結合,應當真實反映雙方的共同意願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於人,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他人在違背自己意志的情況下為婚姻行為。婚姻自由原則是對封建社會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為主要表現形式的包辦強迫婚姻的否定。所謂包辦婚姻,是指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包括父母或其他近親屬)違背婚姻自由原則,違背男女雙方或者一方的意志,包辦強迫他人為結婚的行為。從我國當代婚姻家庭關係來看,當事人的自主婚姻已明顯成為主流。但受長期封建觀念及其遺毒的影響,父母對於女的婚姻加以干涉的情形仍以各種形式存在著,除了傳統的換親、轉親、訂小親及指腹為婚等方式之外,還反映出一些新的特點。本案就是女方的父親出於「戰友情誼」,利用女兒的心理弱點「以死相逼」,迫使李乙屈從,成就了一件沒有感情基礎的婚姻。本案的訴訟發生在1999年,某市人民法院援引的法律是1980年的《婚姻法》。第2條和第3條是原則性規定,第25條規定的判決離婚實質要件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按照1989年發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婚姻」的,可以「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據此而判決李乙和劉甲離婚無疑是正確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貫徹照顧女方和無過錯方原則也於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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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所涉及的婚姻的性質是否屬於包辦婚姻?對於包辦婚姻應如何處理。
答: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法》的核心原則。歷次婚姻法都規定「實行男女婚姻自由』』和「禁止包辦買賣婚姻」。這意味著,婚姻作為兩性的結合,應當真實反映雙方的共同意願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於人,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他人在違背自己意志的情況下為婚姻行為。婚姻自由原則是對封建社會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為主要表現形式的包辦強迫婚姻的否定。所謂包辦婚姻,是指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包括父母或其他近親屬)違背婚姻自由原則,違背男女雙方或者一方的意志,包辦強迫他人為結婚的行為。從我國當代婚姻家庭關係來看,當事人的自主婚姻已明顯成為主流。但受長期封建觀念及其遺毒的影響,父母對於女的婚姻加以干涉的情形仍以各種形式存在著,除了傳統的換親、轉親、訂小親及指腹為婚等方式之外,還反映出一些新的特點。本案就是女方的父親出於「戰友情誼」,利用女兒的心理弱點「以死相逼」,迫使李乙屈從,成就了一件沒有感情基礎的婚姻。本案的訴訟發生在1999年,某市人民法院援引的法律是1980年的《婚姻法》。第2條和第3條是原則性規定,第25條規定的判決離婚實質要件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按照1989年發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婚姻」的,可以「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據此而判決李乙和劉甲離婚無疑是正確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貫徹照顧女方和無過錯方原則也於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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