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
不符合立案條件。
裁定不予受理。
裁定駁回起訴。
不服。
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後。
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
內進行答辯。
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
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
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開庭審理。
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迴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
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達成調解協議。
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
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
向法院告訴庭提出再審申請。
未達成調解協議。
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同意判決。
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
不同意裁判。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上訴。
向法院承辦人遞交上訴狀,並按規定交納上訴費,5日內法院向對方當事人送達上訴狀副本,對方15日內進行答辯。
二審審理。
維持原判。
改判。
發揮重審。
宣判後。
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
如不服,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二審。
立案。
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
證據交換。
上訴的裁定:又告訴庭審查後直接進行裁決。
上訴的判決。
開庭(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開庭審理,但必須與雙方當事人進行談話)。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
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
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
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迴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
維持原判。
改判。
發回重審。
宣判。
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
向二審法院告訴庭遞交書面申訴材料。
申請再審。
達成調解協議。
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
不符合立案條件。
裁定不予受理。
裁定駁回起訴。
不服。
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後。
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
內進行答辯。
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
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
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開庭審理。
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迴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
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達成調解協議。
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
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
向法院告訴庭提出再審申請。
未達成調解協議。
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同意判決。
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
不同意裁判。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上訴。
向法院承辦人遞交上訴狀,並按規定交納上訴費,5日內法院向對方當事人送達上訴狀副本,對方15日內進行答辯。
二審審理。
維持原判。
改判。
發揮重審。
宣判後。
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
如不服,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二審。
立案。
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
證據交換。
上訴的裁定:又告訴庭審查後直接進行裁決。
上訴的判決。
開庭(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開庭審理,但必須與雙方當事人進行談話)。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
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
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
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迴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
維持原判。
改判。
發回重審。
宣判。
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
向二審法院告訴庭遞交書面申訴材料。
申請再審。
達成調解協議。
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