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中級法院日前審結一起因第三者侵權發生的工傷賠償案件,勞動者獲得雙重賠償。
2005年8月,楊某受僱主甲公司指派駕駛小貨車前往乙公司送貨時被乙公司的叉車撞傷致死,事故經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事發後,楊某的父母及妻子提起訴訟,要求乙公司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和解,乙公司承擔了相應的賠償責任。
之後,楊某的父母及妻子又以楊某的死亡事故屬工傷而甲公司未依法為楊某辦理工傷保險為由,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要求甲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賠付責任。經廈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甲公司應支付楊某的父母及妻子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甲公司不服,以楊某的父母及妻子不應基於同一個侵權事實取得侵權和工傷保險的雙重賠償,獲得「額外利益」為由,向法院起訴,一審法院維持了裁決結果。甲公司提起上訴。
廈門中院法院認為,本案楊某因工死亡是由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者侵權造成的,其父母及妻子在依法取得侵權人乙公司的民事侵權賠償後再要求甲公司給予工傷保險賠償,有合法依據。經調解,甲公司向楊某親屬支付了一次性工亡補助金8萬元。
辦案法官指出,我國法律目前對侵權賠償的範圍主要還是側重於損失的填補,如果不分賠償項目,全額予以重複賠償,顯然不利於平衡侵權人與受害人的利益。本案承辦法官從該角度切入,提出了重複賠償範圍應僅限於預期損失(或利益)填補類的項目,如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而對於直接損失,如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則不應重複賠償的調解方案,並促成雙方調解,平衡了雙方的利益。
2005年8月,楊某受僱主甲公司指派駕駛小貨車前往乙公司送貨時被乙公司的叉車撞傷致死,事故經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事發後,楊某的父母及妻子提起訴訟,要求乙公司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和解,乙公司承擔了相應的賠償責任。
之後,楊某的父母及妻子又以楊某的死亡事故屬工傷而甲公司未依法為楊某辦理工傷保險為由,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要求甲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賠付責任。經廈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甲公司應支付楊某的父母及妻子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甲公司不服,以楊某的父母及妻子不應基於同一個侵權事實取得侵權和工傷保險的雙重賠償,獲得「額外利益」為由,向法院起訴,一審法院維持了裁決結果。甲公司提起上訴。
廈門中院法院認為,本案楊某因工死亡是由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者侵權造成的,其父母及妻子在依法取得侵權人乙公司的民事侵權賠償後再要求甲公司給予工傷保險賠償,有合法依據。經調解,甲公司向楊某親屬支付了一次性工亡補助金8萬元。
辦案法官指出,我國法律目前對侵權賠償的範圍主要還是側重於損失的填補,如果不分賠償項目,全額予以重複賠償,顯然不利於平衡侵權人與受害人的利益。本案承辦法官從該角度切入,提出了重複賠償範圍應僅限於預期損失(或利益)填補類的項目,如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而對於直接損失,如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則不應重複賠償的調解方案,並促成雙方調解,平衡了雙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