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12條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像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 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14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 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民通意見》)第10條規定了監護人的職責,其中包括,「在被監護人合法權 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監護人)代理其進行訴訟」。可見,作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應該由其監護人代理其進行訴訟活動。立法的本 意是為了最大限度的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然而在本案中,這卻成為了束縛未成年人聘請律師、提起訴訟等權利的障礙。
我國《民法通則》第18條規定了監護人的職責,其中第三款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 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民通意見》第20條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 責,或責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分別審理」。今年6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 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 用。」對於未成年人而言,「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 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範圍也應如此。
我國《民法通則》第18條規定了監護人的職責,其中第三款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 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民通意見》第20條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 責,或責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分別審理」。今年6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 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 用。」對於未成年人而言,「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 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範圍也應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