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2)用人單位違反規定造成職工急性中毒事故或傷亡事故的,應責令制定整改措施,並可按每中毒或重傷或死亡一名勞動者罰款1萬元以下的標準處罰;情節嚴重的,提請同級人民政府決定停產整頓。(3)用人單位對發生的急性中毒或傷亡事故隱瞞、拖延不報或謊報的,以及故意破壞或偽造事故現場的,應責令改正,並可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4)用人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未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衛生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應責令改正,並可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5)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或未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定期檢查身體的,應責令改正,並可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6)用人單位鍋爐壓力容器無使用證而運行的,或不進行定期檢驗的,應責令停止運行或查封設備,並可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7)用人單位鍋爐壓力容器有事故隱患的,應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的應責令停止運行,收回使用證件,並可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8)用人單位壓力管道、起重機械、電梯、客運架空索道、廠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未進行定期檢驗或安全認證的,應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9)用人單位對勞動安全衛生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勞動者生命和財產損失的,對責任人員比照現行《刑法》第135條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10)用人單位強令勞動者違章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責任人員比照現行《刑法》第134條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對用人單位非法招用童工應該怎樣處理?答:對於用人單位非法招用童工的處理辦法為:(1)安置和賠償(2)行政處罰(3)行政處分(4)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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