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債權人接受流拍財產抵債,與司法拍賣、變賣同屬於對被執行人財產強制變價的執行措施。執行財產強制變價後,執行法院仍然應當計算多個債權各自應受清償金額,並非將流拍財產直接交由接受抵債的執行債權人受償自身債權。未接受流拍財產的執行債權人,並不因此喪失對流拍財產變價所得的受償權利,包括優先受償權。在多個執行債權中,接受流拍財產抵債的執行債權人應當補交其應受清償債權額與抵債財產價額之間存在的價差。該執行債權人應受清償的債權額,是指其在多個執行債權情況下依法可受清償的債權金額,並非指裁判確定的債權金額或其本身的執行債權金額。
一、不同種類債權人優先受償的順序依次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人、擔保物權人和普通債權人。無論被執行人是自然人、非法人組織,還是法人,普通債權均劣後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人、擔保物權人獲得清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的規定,建築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因此,不同種類債權人優先受償的順序依次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人、擔保物權人和普通債權人。
二、拍賣程序中,優先受償權人放棄優先承受流拍財產的權利,並不等於喪失優先受償權。根據《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有兩個以上執行債權人申請以拍賣財產抵債的,由法定受償順位在先的債權人優先承受。意即,如果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人、擔保物權人和普通債權人均申請以拍賣財產抵債,則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人優先於擔保物權人、普通債權人承受流拍財產,擔保物權人優先於普通債權人承受流拍財產。但是,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人和擔保物權人放棄優先承受流拍財產,並不影響其享有的法定的優先受償權。拍賣程序中,以物抵債這種執行措施,與法定的優先受償權之間,屬於不同層面的法律問題。
三、普通債權人在優先受償權人放棄以物抵債時接受以物抵債,流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優先債權時,普通債權人需要繳納流拍財產的全款。如前文所述,優先受償權人放棄優先承受流拍財產的權利,並不等於喪失優先受償權。普通債權人接受以物抵債,仍應保證優先受償權人優先於普通債權人獲得清償。因此,需要在個案中計算優先受償權人享有的優先權數額與流拍財產價款的大小。如果優先權數額大於流拍財產價款,流拍財產價款尚不足於清償優先受償的債權,那麼,普通債權人「應受清償的債權額」為零。普通債權人雖然對被執行人享有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債權,但也無權主張從流拍財產價款中扣除其普通債權額,其應當支付流拍財產的全部價款,執行法院再將全部價款分配給優先受償權人。
四、我們提請普通債權人注意,在存在多個債權人的場合,需注意以下幾點:第一,甄別其他債權人是否屬於優先受償權人;第二,計算所有優先受償權人享有優先權的債權額是多少;第三,計算被執行人的拍賣財產價值,可以選擇在一拍、二拍、三拍時申請以物抵債,並計算拍賣財產價值;第四,比較優先受償權人享有優先權的債權總額與流拍財產價值,如果優先受償權人享有優先權的債權總額大於流拍財產價值,那麼,普通債權人需繳納流拍財產全款才能獲得財產所有權,此種情況下,雖適用了以物抵債的法律規定,但本質上屬於債權人購買了被執行人的財產,債權人支付價款,債權人基於生效裁判對被執行人享有的債權,絲毫未獲清償,債權人應謹慎決策,慎重評估通過以物抵債方式「購買」被執行人財產的價值和資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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