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進入上海h公司工作,雙方簽訂期限3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為3個月。在試用期內小李不慎在公司門口摔倒,後經診斷為小腿骨折,需住院治療。h公司答應報銷小李的所有醫療費,條件是延長三個月的試用期,小李同意後與公司簽訂「變更協議書」。前面三個月試用期結束後不久小李申請仲裁,要求h公司支付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那麼h公司約定延長試用期是否有效呢?
對於h公司約定延長試用期是否有效,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同一單位與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法律對試用期次數作出了強制性規定,即便雙方協商一致延長試用期,也必須在試用期內進行,因此h公司與小李簽訂的延長試用期變更協議書是無效的。
第二種意見認為,小李與公司協議延長試用期,是在試用期內簽訂的協議,而且也未超過法定期限,屬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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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是否可以約定延長試用期[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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