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銀行在第30類金融服務等服務項目上向商標局提出「一卡通」商標的註冊申請。招商銀行「一一卡通」指定使用「金融服務、儲蓄銀行、信用卡」等服務項目.已經其長期使用與廣泛宣傳。商標局認為,申請註冊的商標「一卡通」用在所申請的服務上.直接敘述了該服務的內容及特點,故依據2001年10月27日修改前的《商標法》第八條第一款第(6)項和第十七條的規定予以駁回。招商銀行申請複審稱,申請商標具有獨創性和顯著性:。「一卡通」是申請人最先命名並使用的。「一卡通」與申請保護的服務項目並無直接描述:申請人與「一卡通」之間的聯繫已為公眾所知曉,故請求核准商標註冊。
問:試分析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據新《商標法》如何裁定?理由是什麼?
答:1.根據修改前《商標法》第八條規定,商標應具有獨創性和顯著性,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務功能等特點的文字、圖形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不能起到商標的識別作用,不能作為商標使用。新《商標法》對於這一條款作了較大的改動。根據該法第十一條規定,本身缺乏顯著特徵的,「經過使用取得顯著得特徵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2.從實際情況看,雖然申請商標「一卡通」文字對其指定使用的「金融服務、儲蓄銀行、信用卡」等服務項目的特點有一定的敘述性,但經過申請人長期使用與廣泛宣傳,「一卡通」文字與申請人之間建立了緊密的聯繫,該文字已經起到了識別服務來源的作用。而且,目前尚無證據表明其他金融機構也在類似服務上使用「一卡通」文字。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經取得了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一些對本商品或者服務的特點有描述性的標誌,雖然會因為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徵而在初始階段難以獲得註冊,但由於這些標誌往往比較淺顯,與商品的聯繫比較直接,容易被消費者所認知。如果經過企業長期的使用和廣泛的宣傳,使具有上述情形的標誌與該企業建立了緊密的聯繫,消費者一見到某標誌就會自然地想到是該企業的產品或服務,那麼這一標誌實際上就起到了商標的識別作用。
3.在商標評審實踐中,一直是承認「經過使用取得顯著得特徵的」標誌可以註冊為商標的,新《商標法》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則為上述情形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本案中只有招商銀行一家在金融服務上使用「一卡通」作為其服務的標誌。為中國的相關公眾普遍知曉,即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使消費者在看到或聽到該標誌時,立刻能夠與使用該標誌的經營者聯繫起來,從而起到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因此,申請商標可以初步審定。
【本文源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問:試分析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據新《商標法》如何裁定?理由是什麼?
答:1.根據修改前《商標法》第八條規定,商標應具有獨創性和顯著性,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務功能等特點的文字、圖形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不能起到商標的識別作用,不能作為商標使用。新《商標法》對於這一條款作了較大的改動。根據該法第十一條規定,本身缺乏顯著特徵的,「經過使用取得顯著得特徵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2.從實際情況看,雖然申請商標「一卡通」文字對其指定使用的「金融服務、儲蓄銀行、信用卡」等服務項目的特點有一定的敘述性,但經過申請人長期使用與廣泛宣傳,「一卡通」文字與申請人之間建立了緊密的聯繫,該文字已經起到了識別服務來源的作用。而且,目前尚無證據表明其他金融機構也在類似服務上使用「一卡通」文字。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經取得了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一些對本商品或者服務的特點有描述性的標誌,雖然會因為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徵而在初始階段難以獲得註冊,但由於這些標誌往往比較淺顯,與商品的聯繫比較直接,容易被消費者所認知。如果經過企業長期的使用和廣泛的宣傳,使具有上述情形的標誌與該企業建立了緊密的聯繫,消費者一見到某標誌就會自然地想到是該企業的產品或服務,那麼這一標誌實際上就起到了商標的識別作用。
3.在商標評審實踐中,一直是承認「經過使用取得顯著得特徵的」標誌可以註冊為商標的,新《商標法》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則為上述情形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本案中只有招商銀行一家在金融服務上使用「一卡通」作為其服務的標誌。為中國的相關公眾普遍知曉,即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使消費者在看到或聽到該標誌時,立刻能夠與使用該標誌的經營者聯繫起來,從而起到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因此,申請商標可以初步審定。
【本文源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