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確立了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反映出法律和道德的深度追求。但是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無過錯方當事人負有舉證證明對方存在法定賠償事由的義務。
現實生活中,不乏因懷疑對方存在婚外情而未雨綢繆搜集證據、以備不時之需的現象。鑒於目前我國法律就此規定的不完備,實際案件中出現了種種尷尬。法院很難在保護無過錯方要求賠償權利的同時,又保護涉案有關方的隱私權,同時還不損害公序良俗。本律師認為,原則上,只要不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當事人可以採用某些「特別」方式對自己的權利進行救濟。
關於是否應該雇用「私人偵探」進行「民間取證」的問題。一般來說,「私人偵探」受僱用後,採取化裝、跟蹤、竊聽、偷拍等手段收集證據很有效果。但理論界對這種行業的存在利弊有很大的爭議。本律師認為,我國目前並沒有賦予私人偵探以合法的身份,雇用「私人偵探」進行「民間取證」不宜提倡。除了私家偵探的介入,個案中,也有人以朋友的身份幫助受害方取證的。他們可能獲取酬勞,也可能是義務協助。對此,本律師認為,證據取得的名稱、身份並不重要,關鍵是取得證據的手段是否合法。
現實生活中,不乏因懷疑對方存在婚外情而未雨綢繆搜集證據、以備不時之需的現象。鑒於目前我國法律就此規定的不完備,實際案件中出現了種種尷尬。法院很難在保護無過錯方要求賠償權利的同時,又保護涉案有關方的隱私權,同時還不損害公序良俗。本律師認為,原則上,只要不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當事人可以採用某些「特別」方式對自己的權利進行救濟。
關於是否應該雇用「私人偵探」進行「民間取證」的問題。一般來說,「私人偵探」受僱用後,採取化裝、跟蹤、竊聽、偷拍等手段收集證據很有效果。但理論界對這種行業的存在利弊有很大的爭議。本律師認為,我國目前並沒有賦予私人偵探以合法的身份,雇用「私人偵探」進行「民間取證」不宜提倡。除了私家偵探的介入,個案中,也有人以朋友的身份幫助受害方取證的。他們可能獲取酬勞,也可能是義務協助。對此,本律師認為,證據取得的名稱、身份並不重要,關鍵是取得證據的手段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