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幾項注意撤銷權是民法中債的保全措施之一,是指當債務人濫用其財產處分權而損害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行為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權人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應當學會及時行使撤銷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一、要了解構成撤銷的事由。
從《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來看,構成撤銷的具體事由有三個:債務人單方放棄到期債權;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且受讓人知道的。因此,只要債務人的行為具備以上三種事由之一,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有權行使撤銷權。
二、要掌握行使撤銷權的方式。
根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因而撤銷權是通過訴訟的方式行使的。債權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三、要把握行使撤銷權的時間。
《合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法律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間是除斥期間,即在期間內債權人享有撤銷權,期間經過後撤銷權歸於消滅。債權人不得再行使撤銷權,債務人的處分行為也不再發生變化。因此,債權人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及時行使撤銷權,避免因期間屆滿權利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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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了解構成撤銷的事由。
從《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來看,構成撤銷的具體事由有三個:債務人單方放棄到期債權;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且受讓人知道的。因此,只要債務人的行為具備以上三種事由之一,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有權行使撤銷權。
二、要掌握行使撤銷權的方式。
根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因而撤銷權是通過訴訟的方式行使的。債權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三、要把握行使撤銷權的時間。
《合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法律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間是除斥期間,即在期間內債權人享有撤銷權,期間經過後撤銷權歸於消滅。債權人不得再行使撤銷權,債務人的處分行為也不再發生變化。因此,債權人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及時行使撤銷權,避免因期間屆滿權利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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